房屋买卖上下家避开中介公司进行签约,法院判决各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1、09年4月份曾小姐将自己所有位于浦东大道8xx号x弄1x室房产,委托xx中介事务所挂牌交易并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合同》,委托价格320万元。
2、同年5月初郑先生在该中介事务所带领下查看了该房屋,并与中介方签订《买受方看房确认书》,同时还约定郑先生不得私下与出售房屋的曾小姐进行交易,若违则按购房总价款承担相应违约金。
3、后中介方发现,看中房子的郑先生跳开中介与曾小姐签订了318万元的买卖合同,并于同月底办妥了过户交易。
4、后本律师团队接受中介方委托,遂将双方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5、庭审过程中曾小姐辩称当初自己委托了多家中介商挂牌出售房屋,郑先生是看过自己的房屋,但属哪一家中介商介绍不清楚。
6、她强调最终与郑先生成交,不是原告中介的结果。郑先生则表示,确实是经过原告介绍看房,但后又从另一家中介商处看到该房屋的出售信息,而此处的房价及中介费更低,其后就与出售房屋的曾小姐达成了买卖合同。
庭审中本律师发表如下辩论意见:1,从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看,出售总价为318万的成交合同没有显示任何中介公司的参与信息。2,通过中介方原告证据显示被告均有委托原告及对房屋进行现场查看的事实存在。3,双方均是利用该信息,规避原告方私下进行了房屋交易既成事实。4,尽管曾小姐可能同时委托多家中介挂牌售房,但其和原告所签协议均是有效的,均要受协议本身的法律约束,同样郑先生亦要受同原告所签协议约束,现双方避开原告进行交易显然有悖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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