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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如何适用违约金、定金及订金条款-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5-24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签订合同时如何适用违约金、定金及订金条款-上海房产律师
关于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偿付给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根据法律法规来看,违约金可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而法学理论界又从违约金的法律后果将违约金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二种。
    关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签定合同时要对违约金作出明确的约定,这样不仅能对对方给予约束,同时也使自己权益遭受侵害后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当然签定合同后自己要积极的履行合同。

    关于定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从法律角度看,定金有双重性质。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也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
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定金具有惩罚性功能。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在法律上的要求:必须签定书面的形式;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其一。

    关于订金

    订金与定金法律性质完全不同。订金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
关于订金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仔细约定定金的性质,如果只写订金但未约定定金性质的,不能适用定金的法律规定,否则到时后悔不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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