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网[www.p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论坛留言
上海房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卖家违约如何确定房屋差价损失? >

房屋买卖合同卖家违约如何确定房屋差价损失?

时间:2010-4-5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买受人提出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请求,

因出卖人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首先,如双方就此有约定或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应根据约定内容或协商结果予以判处;

其次,如双方无约定或不能协商达成一致,人民法院依照以下原则确定损失范围: 1 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 2 无最相类似房屋对比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第三,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动身,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最后,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差价。

 

特别提醒:

1 合同解除应指法定解除,约定解除的情况下,应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处置。

2 合同解除的原因应限于房屋交付义务的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的不应支持房屋差价损失赔偿。

3 由于在清偿期届至前并无给付迟延或给付不能可言,因此,清偿期届至前,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并不能请求履行利益的赔偿。

4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买受人仅能主张履行利益赔偿,而无法主张合同消灭所致损害的赔偿。

5 买受人获得赔偿时,应当扣除买受人因合同解除而减少的费用支出,此为损益相抵的当然之意。

paoup
. TAG: 买卖合同 差价 卖家 房屋 损失

查看[房屋买卖合同卖家违约如何确定房屋差价损失?]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网是上海地区大型的房产法律咨询平台之一!此平台拥有最专业的上海房地产律师房产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中介全程陪同服务,房屋拆迁谈判及拆迁款分割,购房定金纠纷,房产继承纠纷,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商业地产租赁纠纷,相邻权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抵押权纠纷,房屋装修纠纷,房地产开发全程服务,钟涛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业务范围

    ·陪同购房             ·商品房买卖
    ·期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
    ·房屋拆迁             ·离婚与继承
    ·物业管理             ·商住铺租赁
    ·公房纠纷             ·房地产调查
    ·中介谈判             ·诉讼与仲裁
    ·房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房屋买卖全程法律服务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介绍 | 诉讼费计算标准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