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改变房屋产权证丈夫起诉确权 - 上海房产律师
刘明与王翔登记结婚 ( 再婚 ) 2005 年 5 月中旬,1998 年 8 月上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妇俩,购买了本市延安中路上的某号房屋,建筑面积为 194.14 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公寓,权利人仅为妻子王翔。 2009 年 7 月下旬,王翔向区房地产登记处提出申请,将该房屋变卦为与前夫所生育的女儿顾某。同年 8 月上旬,得知妻子隐瞒自己把房屋欲过户给继女顾某,刘明即向区房屋登记处提出房地产转让登记异议,异议事项为:妻子王翔未经自己同意,欲将涉案房屋擅自转让给与前夫所生育女儿顾某。 2 天后,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房地产异议登记收件收据,刘明于同日缴纳了异议登记费用。当月 21 日,该房地产登记处向顾某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决定。
54 岁的刘明向法院起诉称, 今年 8 月。与王翔结婚后双方未生育。 2005 年 5 月中旬,双方购置了涉案的房屋,虽然该房屋以妻子王翔个人名义为房产权利人登记,但对房屋权属并未有任何约定,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富。然而,妻子王翔却瞒着自己,私下欲将该房屋权利人,变卦为与其前夫所生育女儿顾某名下,又在 2009 年 7 月下旬,向区房地产登记处提出变卦登记申请,该行为损害了自己合法权利,请求该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并将自己名字添加为权利人之一。
妻子王翔供认该房屋为夫妇俩共同财产, 法庭上。但认为婚姻关系目前仍存续,丈夫刘明提起确权之诉,属浪费司法资源。本案不存在有争议的不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需要通过诉讼来判决,刘明对自己赠与行为和变卦产权人姓名不认可,已通过行政顺序行使了权利。行政机关也作出了不予登记的行政决定,对同一事项重复行使两次权利是不合理的增加房屋产权人名字不属独立的诉请,强调法院不应受理该起诉,请求予以采纳。
房地产登记簿上权利人, 法院认为。属对该房屋享有物权的一种公示,即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将事实通过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本案中的房屋权利虽然登记在妻子王翔名下,按我国 “ 婚姻法 ” 精神该房屋属夫妻共同共有的性质。该房屋的产权是刘明与王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现没有证据标明双方对房屋产权另做过书面决定,房屋权利归属夫妻双方。丈夫刘明要求该房屋登记人由妻子王翔一人,变卦为夫妻双方。作为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刘明,可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予以登记,使得第三人得以从外部直接了解该房屋权属状况。而审理标明妻子王翔欲将该房屋的权利人,变卦为与前夫所生育的女儿顾某,未征得过丈夫刘明的同意,也不属于为家庭共同生活谋取利益,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于刘明合法权益的侵犯。 . TAG: 确权 上海房产 产权证 律师 夫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