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合同中订立时,可以同时存在定金条款以及违约金条款。
一旦遇到纷争,没有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对其有利的条款,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在本案中,买家张红的诉请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张红选择定金条款,那么,她仅能要求房主蒋伟返还双倍返还定金即1.2万元;另一种是张红选择违约条款,那么她可以获得8万元的违约定金。在本案中,买家张红选择了更为有利的违约金条款,因此,其最终获得8万元的违约金赔偿。
【案例】
事情要从2007年1月说起。这年,房主蒋伟欲出售他在仙葫的一套商品房。经与买家张红协议,最终,房子以69万元的转让价格成交。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家张红支付相当于房价款15%的定金给房主蒋伟,但同时也约定,定金具体数额以实际收据为准。签订合约当天,张红就将6000元定金交到了房主蒋伟的手上。
转眼一年半过去了。到了2008年6月,南宁楼盘价格高涨,房主蒋伟便不愿再以原定价格出售房屋,他想解约。为此,蒋伟找了两大理由,他以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取得房产证因而不能买卖,以及买家张红没有按照15%的比率支付定金为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这一理由,没有得到买家张红的同意,张红认为,要解约可以,房主蒋伟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张红将房主蒋伟告上了青秀区法院。
【法院判房主违约需赔偿】
昨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房主蒋伟虽然尚未取得房产证,合同效力待定,但是在买家张红起诉之前,房主蒋伟已经拿到了房产证,因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此外,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房价款的15%作为定金,但同时也约定,定金具体金额以实际收据为准。因此,买家张红交纳6000元定金,并没有违反合同。相反,房主蒋伟拒绝履行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违约必须承担8万元的违约金,故法院一审支持了买家张红的诉讼请求,判决房主蒋伟支付违约金8万元。
【钟涛律师解答】
本案法官解释,取得房产证,卖房协议就生效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双方尚没有办理相关产权证。但截至起诉前止,产权证已经办理完毕完毕。因此,根据《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房主蒋伟在签订合同之后取得了房屋的处分权,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视为有效合同。. TAG: 房价 卖主 买家 定金 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