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网[www.p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论坛留言
上海房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房价猛涨卖主不买买家定金条款和违约条款选择其一 >

房价猛涨卖主不买买家定金条款和违约条款选择其一

时间:2010-4-26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钟涛律师提醒:订立违约赔偿 ,有利保护受害方 
双方在合同中订立时,可以同时存在定金条款以及违约金条款。 
一旦遇到纷争,没有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对其有利的条款,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在本案中,买家张红的诉请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张红选择定金条款,那么,她仅能要求房主蒋伟返还双倍返还定金即1.2万元;另一种是张红选择违约条款,那么她可以获得8万元的违约定金。在本案中,买家张红选择了更为有利的违约金条款,因此,其最终获得8万元的违约金赔偿。

【案例】
事情要从2007年1月说起。这年,房主蒋伟欲出售他在仙葫的一套商品房。经与买家张红协议,最终,房子以69万元的转让价格成交。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家张红支付相当于房价款15%的定金给房主蒋伟,但同时也约定,定金具体数额以实际收据为准。签订合约当天,张红就将6000元定金交到了房主蒋伟的手上。
转眼一年半过去了。到了2008年6月,南宁楼盘价格高涨,房主蒋伟便不愿再以原定价格出售房屋,他想解约。为此,蒋伟找了两大理由,他以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取得房产证因而不能买卖,以及买家张红没有按照15%的比率支付定金为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这一理由,没有得到买家张红的同意,张红认为,要解约可以,房主蒋伟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张红将房主蒋伟告上了青秀区法院

法院判房主违约需赔偿】
昨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房主蒋伟虽然尚未取得房产证,合同效力待定,但是在买家张红起诉之前,房主蒋伟已经拿到了房产证,因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此外,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房价款的15%作为定金,但同时也约定,定金具体金额以实际收据为准。因此,买家张红交纳6000元定金,并没有违反合同。相反,房主蒋伟拒绝履行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违约必须承担8万元的违约金,故法院一审支持了买家张红的诉讼请求,判决房主蒋伟支付违约金8万元。



【钟涛律师解答】
本案法官解释,取得房产证,卖房协议就生效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双方尚没有办理相关产权证。但截至起诉前止,产权证已经办理完毕完毕。因此,根据《合同法》规定,无处权的人处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房主蒋伟在签订合同之后取得了房屋的处权,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视为有效合同。
paoup
. TAG: 房价 卖主 买家 定金 条款

查看[房价猛涨卖主不买买家定金条款和违约条款选择其一]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网是上海地区大型的房产法律咨询平台之一!此平台拥有最专业的上海房地产律师房产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中介全程陪同服务,房屋拆迁谈判及拆迁款分割,购房定金纠纷,房产继承纠纷,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商业地产租赁纠纷,相邻权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抵押权纠纷,房屋装修纠纷,房地产开发全程服务,钟涛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业务范围

    ·陪同购房             ·商品房买卖
    ·期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
    ·房屋拆迁             ·离婚与继承
    ·物业管理             ·商住铺租赁
    ·公房纠纷             ·房地产调查
    ·中介谈判             ·诉讼与仲裁
    ·房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房屋买卖全程法律服务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介绍 | 诉讼费计算标准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