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按:在上海房价如此之高的状态下,当事人各方为了逃避税费之目的,或者是骗取贷款之目的,先后签订两份合同,约定装修款取代房价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风险是极大的,钟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办案实际经验,解答入下:
一、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总价款(下分为房屋总价款、装修补偿款)是否为避税行为?若是避税,能否因此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为了促成交易,在买卖双方价格拉锯战中,有的中介公司建议双方签订两份合同 (俗称 “阴阳合同”):一份是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纳税申报以及过户手续时使用(合同上的交易价格比真实价格要低);另一份则是买卖双方及中介机构共同签署的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这份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上签订的价格才是真实的交易价格)。钟涛律师认为如果卖方将房屋的产权转让给买方后,买方拒绝按照真实的合同支付购房款,双方就容易产生纠纷。
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对于前后合同约定的房价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的原则,原则上应以后订立的合同为准。如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双方为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而故意在此后的合同中订立虚假价格的,因该项变更非双方变更房价的真实意思,且具有非法目的,不应予以认定,仍应以前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履行。钟涛律师认为判断时,除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结合前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约定的成交价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综合判断。
上海高院的规定可推测,规避税收的相关条款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要有相当的优势证据证明。
另有法院认为,房地产买卖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钟涛律师认为原被告商定了房屋成交价后为避税而在合同中降低了房价,并不影响双方商定的成交价达成交易的真实意思,至于双方做低房价而避税的行为,由税务部门另行处理,双方买卖关系仍然成立并有效。
三、钟涛律师认为,买卖双方倘若在居间合同上约定的转让总价款(有下分为房屋总价款、装修补偿款之表述)并不意味着双方是在规避税收,该项只是买卖意向尚未签订必然的买卖合同,产权人尚未作出转移产权的债之行为,并不能依据合同法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否定居间合同效力。
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8、 当事人分别签订了几份买卖合同,但约定的房价不一致。现当事人对于房屋成交价格产生争议,如何认定?<BR> 答:对于前后合同约定的房价不一致这一情况,根据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的原则,原则上应以后订立的合同为准。如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双方为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而故意在此后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等合同中订立虚假价格的,因该项变更非双方变更房价的真实意思,且具有非法目的,不应予以认定,仍应以前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履行。
判断时,除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结合前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前后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综合判断。此外,对于当事人确存在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可一并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这是由上海房地产 钟涛 律师 为您解答,详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咨询
主页:http://www.paoup.com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 邮编:200120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电话:086-21-68879992-811 传真:086-21-68879993
手机 15800502572
qq 17281477 .
- 上一篇:房屋价格上涨房东想解除合同,法院判决须继续过户另加合同违约金
- 下一篇:买卖合同中做低房价不代表合同当然无效,在“阴阳合同”的情况下,仅是用于避税的价欺约定无效,并不妨碍舍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合同依然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