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拆迁安置房价格上涨是违约的主要原因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再到房屋过户,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从协议签定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一旦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便很有可能想法设法拒绝交房,要求买主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四)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此笔者认为,根据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产的共有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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