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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拆迁的广度与速度也在加进。被拆迁人手中的拆迁安排房因为廉价实惠,随着城镇规模的不时发展与扩大。买的人也就多了起来,但你下手时考虑过风险问题吗?终究拆迁安排房和一般的商品房不同,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排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且拆迁安排房买卖大多不能一次性将一切手续料理完毕,其后续手续通常要出售方配合办理,这就为纠纷的发生留下了隐患。近几年来,宜兴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每年都有大幅度的递增,其中大部分是拆迁安排房的买卖纠纷。拆迁安排房形成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如无锡市锡征安建办会 ( 2003 4 号《关于征地拆迁安排房上市交易有关规定的通知》中规定, 1 政策因素。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排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 2002 年以后取得合法产权的征地拆迁安排房,自取得产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需上市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 ( 具体收费规范另行制订 ) 后才干进入市场。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排或代为安排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富,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 2 价格因素。目前拆迁安排房的买卖大多是签订了拆迁安排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排协议到房屋交付。特别是价格不时上涨, 2007 年 6 月政府就对宜城城区局部拆迁安排房的价格进行了上调,可见如果是 2005 年、 2006 年签订的买卖协议,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乡村房地产管理法》第 38 条第(四)项 “ 共有房地产, 3 人的因素。共有人 ” 拆迁安排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六)项 “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此笔者认为,根据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财富的局部共有人擅自奖励共有财富,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富,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维护。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富的共有人进行赔偿。乡村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老实信用原则。为维护交易平安,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料理房屋产权变卦登记手续。
购置拆迁安排房首先要查明安排房的性质,因此笔者建议慎购拆迁安排房。为减少矛盾、防止纠纷。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排房可以到开发公司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情况再决定;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买家非但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安排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改变等不确定的风险。其次是订立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共有人签名,以减少风险。 . TAG: 钟涛 上海房产 律师 风险 拆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