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支付诚意金 "锁定"房屋却飞了
建议房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和惩罚力度,针对目前开发商向消费者收取购房诚意金比较普遍的情况。以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买主以诚意金 “ 排号 ” 但 “ 锁定 ” 房子还是飞 ” 近日,中国法院网报道。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开发商退还诚意金、订金及利息,并按 “ 双金 ” 30%赔偿买主损失。
南充市居民成坤(化名)与开发商签订住宅诚意登记协议书,2005年11月底。由成坤缴纳诚意金3000元,双方就选房意向户型、面积、单元及楼层、价格等达成初步协议。同时约定,开发商于同年12月下旬开展认购选房活动,按诚意金序号选房;房屋户型、面积、装修规范和价格未最终确定,以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成坤选定房屋并签署房屋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诚意金自动转为房款的一部分;意向房屋为预选方案,不做定房所用。
开发商通知了成坤选房的诚意金号 ” 成坤随即签订认购协议,2005年12月下旬。选定了与诚意协议约定不同单元、面积超出20余平方米的房屋。同时约定,认购房屋价格将与第二批房屋同步推出,成坤缴 “ 订金 ” 1万元作为认购房屋的担保。2006年10月底,开发商第二批房屋开盘,因房屋价格问题,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诚意协议、认购协议的目的为了购房,成坤认为。开发商推出房价远远超出约定价格,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且没有料理相关预售、规划许可证,存在欺诈;诚意金、订金具有定金性质,应适用定金罚则,开发商双倍返还。2007年2月上旬,成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赔偿经济损失及购房定金损失5万元并退还购房定金和诚意金1.3万元。
本案预约合同签订后,法院审理认为。成坤认为诚意协议中约定的房屋面积较小,通过认购协议另外选择面积较大的房屋,开发商并无一房二卖的行为,不应承担双倍返还诚意金的责任。依照认购协议,成坤应依照第二批推出房屋的房价购买,其不接受第二批房价,致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负有主要责任。但本案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而其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对第二批房价不再适用前诚意协议中约定的价格,没有向成坤作出特别说明,使得成坤错误理解房屋价格仍然在原范围内,开发商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说法一诚意金不具法律约束力
所谓诚意金,丁建民(淅川县人民法院院长)本案涉及的诚意金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根据房产交易实践。购房者为了证明买房诚意而向开发商交付的一笔金额,开发商许诺购房者可以获得该楼盘的优先购买资格,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还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
诚意金要根据商品房预售合法性和具体合同约定处置。但事实上,由于法律上没有对诚意金的规定。诚意金的收取主要集中在双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对合同具体内容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仅能标明双方具有签订合同的意向。
目的于锁定顾客、圈钱,开发商之所以热衷于收取诚意金。根据诚意金缴纳的多寡,看碟下菜 ” 为楼盘的最终定价提供依据,降低风险的同时使得利润最大化,另外还可以凭借信息的不对称,依靠拖长开盘的时间来营造楼盘虚假繁荣的景象等。
开发商收取诚意金除了抚慰购房者选房外,此外。还为规避法律对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后给予的惩罚性规定。如果买房者违约,开发商则不退回诚意金;如果开发商违约,则只需退还诚意金,而不用向收取定金那样双倍赔偿。
诚意金在法律上对开发商不具有约束力,所以。购房者缴纳诚意金并不能 “ 锁定 ” 房屋。
原告认为诚意金、订金具有定金性质,江毅轩(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法官)本案中。请求法院适用定金罚则判令开发商双倍返还,但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订金与定金虽一字之差,但法律后果却差之千里。
一种合同履行的担保,定金。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其目的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定金双倍返还 ” 罚则。
通常是买卖双方就买卖意向初步达成一致,而订金。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一定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约定时间内,卖方不得再将商品出售他人。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只作为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订金或者双倍返还的后果。
购房者如果要 “ 定 ” 住房屋,所以。一定要向开发商注明缴纳的定金而非订金,这样一旦开发商反悔,就可以向开发商主张双倍返还。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项林(邓州市人民法院法官)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22条规定。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早在几年前,全国各地便明令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进行销售或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内部认筹等形式变相销售商品房。换句话说,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向购房人收取购房诚意金,属违规行为。
其目的要得到购房优惠,购房者之所以缴纳诚意金。但实际上往往得不到优惠,甚至诚意金也有去无回。现在房价总体在涨,购房者在缴纳诚意金时房价尚未确定,得到只是一个大概价格。并且这个价格是不确定的楼房竣工时房价涨了购房者还得依照新价格购房。如果像本案原告那样嫌房价过高而不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开发商就得退还诚意金。
开发商收取购房诚意金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且单方面增加了消费者的购房风险。消费者在购房时,一定要打消 “ 跟风 ” 心理,不要被开发商的炒作所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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