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院要求农民卖房反悔须付房款70%做赔偿
据此,市高院《会议纪要》规定,农民将住房卖给城市居民又起诉要求收回的,法院原则上将判决双方合同无效。但是考虑农民转让住房多发生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或九十年代初,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大多数买房人是善意购买,主观过错很小,与作为卖房人的农民相比,明知农村宅基地住房不允许买卖,却为了经济利益将住房卖给城市居民,占有主要过错。此外,卖房农民受到拆迁或是目前房屋升值的利益驱动又要收回住房,所以在判决双方合同无效的同时,法院原则上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对于评估的房屋总价款,按照三、七开进行分配,卖房人得三成,买房人得七成,这样分配实际上是对卖房人的过错给予一种惩罚。目前法院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民房屋引发的纠纷,基本上采用这一原则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