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属“查封房” 这笔定金应由上家返还
案由:2006年1月17日,我公司(甲方)与李女士(乙方)签订了一份《委托购房合同》,乙方当即付定金1万元给公司。公司开了收据后,又当着乙方的面,将1万元转交给了房屋产权委托人(丙方),丙方(持有房屋产权人书面委托书者)写了收条给我公司。
一周后,乙方与丙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事后,乙方说该房屋情况复杂,不买了,要求退还定金,但丙方认为乙方违约,不肯退还。
丙方受托买卖的房屋属查封房,但在签订《委托购房合同》之前,公司、买家、房屋产权人和受托人四方曾一起到法院了解该房屋执行的有关情况,答复是:中介可以先前操作,届时,法院会拆封;即,乙方是在了解情况下付的定金。
2006年6月27日,房屋产权人和乙方在我公司书面写了一张有双方签字的字条,产权人同意退还乙方定金8000元,但以后一直没有归还,因产权人在服刑。
2006年1月17日,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委托购房合同》第八条“违约条款”中约定:本合同签定后,乙方中途毁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天内将乙方的已付房款(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不予退还。甲方自收取乙方定金后若擅自将该房转让他人,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房款返还给乙方。其他由于非甲方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甲方不承担责任。第十条“补充条款”约定:该房屋交易不成功,甲、乙双方不作违约,定金退还。
2008年1月9日,乙方来我公司,要求退还定金1万元,不退要告公司。那么,公司是否要承担这一赔偿?
律师坐堂
就来信所咨询的内容,笔者认为应由上家负责向下家返还定金,中介公司可协助下家向卖方催讨。这样考虑的依据是:一、定金是上下家之间为担保签署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而由下家通过中介公司代为转付上家的钱,因此,只要你公司根据《委托购房合同》收取乙方1万元定金后确实转缴给了丙方,那么,你公司就完成了定金转付的责任,该笔定金就属于丙方代房屋产权人收取了。根据谁收取谁返还的原则,既然不属于你公司收取,当然不应由你公司予以返还。
二、2006年6月27日,房屋产权人和乙方共同签署的字条,可以视为双方就定金返还已达成了协议,这样,乙方应根据该协议要求房屋产权人返还定金8000元。
三、你公司作为居间人,在上下家之间交易不成的情况下也应尽力协助处理好后续事务,包括在定金问题上协助乙方向房屋产权人进行追讨,当然就居间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可以要求上下家支付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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