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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偷卖房子,妻子否认起诉买卖合同无效

时间:2010-1-5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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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丈夫卖了

  妻子却蒙在鼓里

  牟平区张女士与丈夫2002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7月26日,二人以丈夫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楼房,当时楼房售价9.7万余元。房子虽然是以丈夫的名义买的,但由于那时丈夫刚刚参加工作没有积蓄,首付款3万元钱都是张女士拿的,张女士出款3万元,丈夫文未付,婚后两人用共同财产偿还贷款。

  由于性格不和,两人才结婚半年就开始闹离婚,丈夫不同意,经人调解,夫妻俩于2003年2月10日达成一份协议:丈夫保证从今后再不动手打张女士,如果违犯,则双方的楼房归张女士所有。

  两人就这么一直吵吵闹闹地过着日子,一转眼5年过去了,时间到了2008年1月,张女士感到身心疲惫,决意要离婚。就在两人闹离婚期间,突然有一天她接到一位陌生男子打来的电话,让她尽快配合一下将房产过户。张女士大吃一惊:“房子啥时卖给你了,我怎么不知道?”

  对方说:“你别装糊涂了,我把房款都交了。”等张女士弄明白怎么回事后,一怒之下,将丈夫和买房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认定该购房合同无效。

  售房委托书真假

  成法庭争论焦点

  买房人在法庭上显得很委屈:自己虽然把房款交给了张女士的丈夫,但张女士与他是一家人,她当然应该知道这事。该楼房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目前虽然还没有办房产证等物权登记,但不影响合同效力。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的丈夫在法庭上也振振有词:当初自己将楼房卖给他人是与妻子协商好的,她也同意,妻子起诉是因为现在她与自己闹离婚,她是想让自己承担连带责任。

  而原告张女士坚决否认自己事先知道丈夫卖房的事,她说丈夫卖房的事自己根本就不知道,丈夫的做法是想独占房产

  买房人又称:自己买房时,张女士的丈夫为了证明妻子同意售房,出示了张女士的售房委托书,上面有张女士的亲笔签名和手印。所以他取得该房是合法有效的。

  而张女士说自己从来就没有写过什么委托售房书,肯定是丈夫为达到自己的目的,伪造假冒的。委托售房书到底是真是假,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

  笔迹鉴定暴露真相

  丈夫造假独占房产

  庭审中,张女士对于授权委托证明书上自己的签名和指印坚决予以否认,并建议做笔迹鉴定。丈夫被迫无奈,终于承认该授权委托证明书上张女士的签名及手指印都是自己所为。

  原来丈夫为了将该房独自占有,通过房产中介偷偷将该楼房卖了。协议签订时,张女士的丈夫提交了妻子的授权委托证明书。委托证明书上的内容是:该住宅楼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本人同意卖出,并委托丈夫办理合同证书过户事宜。授权委托人是张女士,证书上签有张女士的名字并按了手指印。

  2007年1月31日,买房人付给对方购房定金5000元,不久又交付8万元。今年1月30日,买房人将剩余的8万元交给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一起找张女士的丈夫,要求交接楼房,并办理房产证。

  由于办理房产证需要夫妻两人到现场,并共同签名,张女士的丈夫怕露馅,就一直拖着不办,买房人千方百计弄到了张女士的联系方式,通知她尽快办理房产证,此时,张女士才知道房子被丈夫偷偷卖掉。

  △法官说法

  卖房共有人须同意

  没房证的房不能买

  案子判决后,买房人表示很窝火:房款已交给了对方,房子却仍然不属于自己。办案法官说其实自己也很同情买房人,但是在法律面前,只好依法判决购房合同无效。

  随着房产近几年来持续升值,房产成为一般家庭中的最大的资产,目前房产纠纷官司呈增多趋势。买房时,怎样才能避免出现纠纷?记者采访了办案法官。

  法官对此案进行了点评: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在这起案件中,丈夫卖房时,伪造了妻子的签名,妻子并不知道丈夫将楼房卖出,不认可该买卖楼房的事实,而且被告方没有证据证实张女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买卖楼房的事实,因此,两被告的楼房买卖合同无效。

  另外,即使原告张女士知道买卖楼房的事实,但是因该楼房至今未办房产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丈夫将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楼房卖给他人也同样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依然无效。

  也就是说,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尚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楼房出售给他人,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买房人在庭审中坚持合同有效并声明保留通过诉讼主张自己损失的权利,因此法院对他因购买诉争楼房所受的损失不合并处理,买房人可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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