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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开发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上海房产律师

时间:2010-12-3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开发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上海房产律师

 

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开发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随着我国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商品房质量纠纷也成为我国消费领域十大投诉之一。由于商品房住宅是使用年限很长的消费品,其质量是否合格就显得尤为重要。

房屋主体结构,指的是房屋作为一个完整的建筑工程,既包括房屋地下隐蔽工程的地基部,也包括房屋地上工程所涉及的部。具体地说,包括: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道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部

房屋的主体机构不合格,开发商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开发商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的方式代替合同履行。购房人请求实际履行的,不影响请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如果通过加固等修复时段不能解决问题,购房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购房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影响请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3)因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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