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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情况下,部分共有人对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可能并不为第三人所知晓。

时间:2010-12-17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双方对其又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的特点就是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所谓“共同的权利”指共同共有人应当共同地平等地对共有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的权利。其中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必须经共有人全体一致同意。因此,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共有人擅自处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但是,基于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共有关系,共有人不份额地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因此,在一定情况下,部共有人对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可能并不为第三人所知晓。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在外部关系上,由于夫妻双方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可以互为代理。因而,对于夫或妻一方擅自处共同共有财产,第三人并不知晓,也不可能知道,第三人有充的理由相信其是有完全处权的。所以,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和部共有人具有恶意串通等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就应当认定第三人是善意的。在善意第三人通过交换有偿取得时,应当确认买卖关系成立有效,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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