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1、今年8月,张江高科的赵某与张某签订合同约定:赵某将其有产权证的一套房屋与张某一套有产权证的房屋置换,相互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双方进入置换后的房屋居住,但双方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双方仍持有原房产证
2、2007年10月2日,赵某出具字据同意张某将其置换后的原赵某的房屋出卖,张某即于同日与李某签订合同,约定由张某将原赵某的房屋出卖给李某,由张某负责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购房款,但张某一直未能给李某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为其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该合同有效,理由是张某出卖的房屋虽未经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张某经房屋所有权人赵某同意出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张某有权出卖房屋,同时张某与李某之间合同虽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李某购买的房屋未办理物权登记,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综上,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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