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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签订后卖家违约

时间:2009-11-24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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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签订后卖家违约

签订定金协议后,依据《合同法》,在有效合同的前提下,如果买方违约,则卖方有权没收全部定金。如果卖方违约,则应向买方支付双倍定金。这就是所谓的“定金罚则”。因此,在房地产市场向好,房价迅速攀升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违约,买方可通过支付较多定金的方式来增加卖方的违约成本,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买卖双方在中介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支付了定金10万元,但随着房价的迅速蹿高,卖方祝先生后悔出售迟迟不肯履约。买方方先生把卖方告上法院,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日前,长宁区法院对这一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祝先生应双倍返还方先生定金,共计20万元。

  今年4月26日,原告方先生与被告祝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方先生购买祝先生所有的本市水城路上一套房屋,房价款270万元,定金10万元;双方均同意按此条件在20天内与对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如违约则愿意承担定金罚则。双方还约定,如遇特殊情况可延期10天签订正式合同。协议签订后,方先生向祝先生支付了10万元定金。

  5月29日,中介公司安排双方签订合同,祝先生委托他人到场明确表示拒绝签约。6月13日双方再次见面,祝先生当面表示拒绝签约。方先生遂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

  祝先生在法庭上辩称,自己与方先生并未变更过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中介公司也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安排双方签约。5月29日,自己委托朋友到中介公司明确表示,因为超过约定的签约期限而拒绝签约。6月13日,原告想以原来的价格购买房屋,被告则表示因为签约期限已过,而房屋价格上涨,双方应重新协商,但协商未成。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返还定金。

  原告方先生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中介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称双方签约时间一缓再缓系被告住院治疗所致,之后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卖房并拒绝双倍返还定金。法庭查明,今年3月6日至4月30日,被告祝先生因胆囊结石住院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原告方一直积极要求履行,而被告方则并未积极要求履行。结合双方签订居间协议后本市房地产市场的一般行情,原告主张签约日期延后没能成功签约是被告原因所导致,这一事实可予认定,原告对此并无过错。依照定金罚则,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维权提醒:

  签订定金协议后,依据《合同法》,在有效合同的前提下,如果买方违约,则卖方有权没收全部定金。如果卖方违约,则应向买方支付双倍定金。这就是所谓的“定金罚则”。因此,在房地产市场向好,房价迅速攀升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违约,买方可通过支付较多定金的方式来增加卖方的违约成本,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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