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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按房产阴阳合同的效力分析

时间:2009-10-31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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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买家曹某与卖方陆某于2007年8月10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2007年9月15日之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曹某负责支付政策规定双方应付的税费;房屋成交价为75万元。同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房屋的实际成交价为106万元,双方同意以75万元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交易。2007年9月12日,陆某称双方就房屋签订的合同及协议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撤销合同。曹某表示不同意,要求陆某与其办理过户手续,逾期应支付违约金。曹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陆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及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违约金。陆某辩称,曹某存在逃避国家税收的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应为无效。

法院认为:一、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条款无效,合同部无效,不影响其他部效力的,其他部仍然有效。房屋买卖双方关于房价的真实意思表示为106万元,依法有效,双方约定的交易合同价75万元为虚假价格,具有非法目的,不受法律保护,该条款无效;协议及合同的其余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二、曹某要求陆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鉴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虚假房价,导致陆某此后对此虚假房价提出异议,并影响了合同的继续履行,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过错责任,曹某要求陆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陆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驳回曹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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