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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居间人)的法律地位,权力义务

时间:2009-10-31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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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居间人)的法律性质:
顾名思义,是一种媒介服务,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中介的法律地位系居间人,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法律性质是居间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很多上、下家误认为找到中介就万无一失,中介要对买卖合同甚至交易全过程承担责任,往往出现任何问题就找中介。孰不知中介的义务有限,中介的作用只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中介对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本身并不承担责任。因此,上、下家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前要做足功课,中介会为你们提供在房地产网上备案的格式合同,但这些条款一旦引起歧义或应该写入合同的内容未写进合同,中介方原则上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介公司(居间人)服务内容:
在二手房买卖中,中介公司基本服务项目包括:
(1) 权籍调查。包括调查标的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核实权利人和处人的身份及权利等;使用状况调查。包括调查房屋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2) 市场行情调查。包括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市场行情比较等;确定成交意向并订立买卖合同。包括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进一步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签约指导等;
(3) 办理产权过户(包括办理户口迁移)。包括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等。
(4) 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包括水、电、煤、电话、有线电视等的过户和结算手续。
(5) 代办贷款。包括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及登记手续。
(6) 单独办理产权过户。一般是由买卖双方自行成交,仅需要中介机构代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中介公司(居间人)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除此以外,房地产经纪(即中介)还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明令禁止的行为:
1)无照、无资质经营,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非法异地经营;
2)采取引诱、胁迫、欺诈或恶意串通等手段,招揽业务或促成交易。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等。
4)与上家或下家或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5)中介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等交易信息,不得以低价购入、高价售出等方式赚取差价,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介的报酬: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上海市物价局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商(2003)036号),明确买卖双方的佣金标准上限各1%。也就是说,目前中介对于二手房买卖中介费的收取,是按照上限标准收取的,其实完全可以和中介另行约定,并就中介费支付方式可以采取签约及过户期支付的方式,这样才可以确保中介方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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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陪同购房             ·商品房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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