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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时间:2009-10-31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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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 订金 ” 与 “ 定金 ” 虽一字之差,意思却大相径庭。“ 订金”是一种预付款,不具有担保的性质。“定金”是一种担保金,即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收取定金的一方可没收该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意义在于以该定金为担保,督促双方按约履行合同。

二手房交易实践中,经常会碰到“购房意向金”。所谓“购房意向金”不是法律概念,指购房者为订购看中的由中介公司推荐的房屋而向中介公司支付的,并委托中介公司送交房屋卖方签收,卖方签收后传为定金的,一定数额的款项,通常为房屋总价的 1% ,或称诚意金或意向金。律师建议,交付意向金一定要向房产中介公司索要正规的盖有公司财务章的收据作为留存,以免房产中介公司的置业顾问有不道德的行为出现,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意向金在房东签收前为订金的性质,可以主张收回;在房东签收后为定金的性质,不可随意收回。律师建议, 中介公司一定要求支付意向金的,应在意向书上注明:“意向金转交房东前需经本人另行书面同意”;给购房者留有考虑的空间,是否将意向金转为定金。

“订金”和“定金” 约定不明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0 年 12 月 8 日 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8 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是专门的法律概念,有着独特的法律内涵。购房者一般是在签认购书的时候需要交纳定金,其目的在于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其担保作用,并赋予了该合同一个特定的定金规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已交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是对合同起担保作用,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可以要求返还订金。

 

  对于购房者,认购书中写的定金一定要清是哪个“定”(订)。通常房地产开发商在认购书中有这样的条款:“买房应该在签订认购书多少之日起买房,否则的话不给退还。”建议消费者将这个条款改为:“买房者应在签订认购协议之日起多少日内签正式合同,如因对合同条款的歧导致合同未能签署,所收定金应予退还。”这样就对购房者比较有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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