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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迟办理房产证应如何赔偿

时间:2011-1-4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开发商延迟办理房产证应如何赔偿

 

【案例析】

家住浦东新区新场镇的李小姐咨询,购买浦东新场镇的一套商品房入住两年还未拿到产权证。买房时与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合同上明确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交房后90天内拿到产权证,但至今却未拿,。经多次询问开发商,得到的答复均为“正在办理中”,请问律师该如何办理。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开发商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开发商不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且,由于开发商迟延办理产权证已经超过一年,李小姐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如果李小姐不选择解除合同,则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李小姐的损失。


 

 
法规链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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