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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预订合同解除 购房定金理应返还

时间:2011-10-11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案例析】   
 
经居间,伍小姐欲购买本市新闸路某号开发商建造的一处新楼盘房屋,于2011年4月28日向开发商支付定金100万元。次日,双方又签订了房屋预售订单和车位订单各一份,以总价近20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楼盘一间建筑面积221.49平方米的房屋及地下车库。双方约定买房以预售合同为准,伍小姐应在5月28日前支付首付款并完成签约,伍小姐未在约定时间与开发商签订出售合同的,则被视为违约,开发商有权就该房屋另行预售,且定金不予退还。
    上述两份订单签订后,双方约定于5月25日到开发商处签订预售合同。届时,伍小姐带着首付款,在贷款银行雇员陪同下到开发商处准备签约,居间商经办人员吴某也在场。开发商向伍小姐提供了打印好的格式合同,该合同文本第九条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与伍小姐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伍小姐书面同意,开发商擅自改变平面布局的,伍小姐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若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伍小姐支付总房价款0%违约金。第十九条约定:伍小姐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开发商,开发商应当在收到伍小姐的书面通知起30日内,将伍小姐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伍小姐,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10%,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伍小姐。第二十二条约定:开发商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伍小姐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开发商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0倍给予补偿。合同附件三还约定 “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伍小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没有约定装修及设备品牌,要求按照样板房明确装修标准。伍小姐还对上述约定中的“0%违约金”、“同期存款利率”、“0倍给予补偿”提出异议,认为不公平、不合理要求修改。当天,双方虽经协商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故预售合同未能如期签订。
    5月27日,来自东莞的伍小姐起诉到法院称,因双方对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最终未能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房屋及车位的预订单,返还定金10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伍小姐在2011年4月28日向开发商支付了定金100万元,并于4月29日与之签订了房屋及车位的预订单,所支付的定金是为保证《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及车位出售合同的正式订立,其性质为立约定金。根据法律规定,伍小姐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正式合同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正式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伍小姐与开发商虽然在购房及车位预订单中,对标的物房屋、价款及付款时间作出了原则性约定,但有关房屋交付时间、装修标准、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细节问题,需要在签订正式合同时作进一步的磋商。
    在2011年5月25日,伍小姐携带首付款,并与贷款银行雇员一同前往房地产开发商处准备签订预售合同,足以证明了伍小姐诚意。然而,开发商在提供打印好的合同文本中,涉及到开发商的违约责任部确实显示不公平,伍小姐有理由提出异议,要求予以修改。但当天经过磋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正式合同未能在原定的期限内签订,如此责任不在任何一方。而在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的过程中,开发商处于强势地位,而伍小姐作为购买人则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证人吴某出庭作证,来证明开发商当场表示没有商量余地一节事实,符合一手房交易市场的一般惯例,法院予以采信。在此表态绝无商量余地的情况下,伍小姐没有与开发商再继续磋商并无不当,不能以此就认定伍小姐是恶意毁约。现伍小姐要求解除购房及车位预订单,双方均同意解除法院则予以准许。法院认定涉案纠纷,系基于定金合同解除不能归责任何一方,遂判决100万元定金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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