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1、我在09年11月份贷款买了一套期房(购买时房子已封顶),并且已经支付将近1年半的银行贷款及利息,
2、当时与开发商签定的预售合同中约定交房日期是10年5月1日,另外如果不能按期交房会按同期的贷款利息赔偿。
3、但现在的问题不在于赔偿而是到底什么时候才能交房?还能不能交房?开发区商破产了会不会影响业主的利益?交房日期是一拖再拖,估计很可能又要拖到2010年底了(也不一定),现在真的无法相信开发商的说法了,心里一点儿底都没有,如果开发商迟迟不交房我们业主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维权呢???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答】
1、你的情况可以退房,要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 。
开发商约定在10年5月1日,现在已经早就超过3个月,根据司法解释第15条,你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购房合同并向开发商索赔,法院一般会支持你的。
如果你再拖着不解决,超过1年的时间就比较麻烦了。
2、退房后,你供楼的利息损失,由开发商负责,这在国家司法解释第25条有明确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 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 TAG: 上海房产 律师 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