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证便收定金销售,是否构成合同欺诈行为?能否退房
【客户咨询】
我想咨询,年初本人购房期房,交房时间为明年6月份,开盘认购时,KFS未出示预售许可证等材料,后来我了解到,KFS在开盘当天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是提前开盘,并且与我们签定了定购意向书,并交纳了6W元定金.随后几天,KFS才取得预售许可证.
现在, 我能否以该KFS在没取得国家规定预售许可证资格的前提下开盘,并且未尽告之义务,该行为,作为合同欺诈行为起诉该KFS?
1,KFS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并且故意不告之我实际情况,是否构成合同欺诈?
2,该合同是否应该为无效合同?
3,能否要求KFS返还并赔偿同倍定金.赔偿银行贷款等损失?
1、开发商无证销售是构成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之一,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因此你所签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有效的。若需退房需要寻找别的理由。
2、本案正开放商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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