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1.当事人已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还没有提出预告登记申请,此时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当事人购买的房屋,登记机构是否可以受理?
1.法发[2004]5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已作了规定,即“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预查封。
因此,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虽然还没有提出预告登记的申请,但只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可以进行预查封:一是房屋已经竣工,作为卖方的开发企业已办理了房屋初始登记;二是买方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如果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就不在法发 [2004]5号文所规定的预查封范围之内。
预查封和查封登记不同,原因是此时房屋所有权还没有转移为被执行人所有,所以采用预查封的方式以示区别。但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登记机构仍然应当将预查封这一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按前文规定,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