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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独家销售,居间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为何无效

时间:2010-4-6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中介公司独家销售,居间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为何无效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房地产独家出售居间协议》独家出卖 ” 条款系原告事先拟定和打印,没有证据标明原告在拟定该条款时与原告事先协商,因此属格式条款。从该条款约定的内容来看,结合合同中关于委托期限的约定,其排除了原告委托其它人居间出售的权利,也即如果原告未能居间提供合适的买家购买该房屋,则原告将永远不能出售该房屋,故法院认为 “ 独家出卖 ” 条款排除了原告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原告要求原告根据该条款支付违约金 5 万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市民姚先生在佘山风景区购买了一套别墅, 
2008 年 12 月。趁着房价飞涨,就想把自己原先居住的那套别墅卖掉。比拟了几家中介之后,姚先生选定了规模较大、名声在外的某房产中介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一再向姚先生表示能为他找到合适的买家,保证姚先生拿到期望的 500 万元房款,但同时坚持要签订《房地产独家出售居间合同》姚先生寻思着自己终究是要把这套别墅卖掉的而且他觉得这家中介还是能够信赖的虽然合同内关于委托期限、违约金等条款不尽合理,但还是毅然签了该份合同。 
中介公司找到具有购买意向的陈某,   2009 年 1 月。以 500 万元为成交价格陈某与姚先生签订了居间协议》但之后,陈某在看过其他面积差不多,但价格却整整便宜了 50 万的别墅后,多次通过房产中介与姚先生进行协商,希望能够降价,但姚先生就是咬价不放。遭到拒绝后,陈某便迟迟未签《房地产买卖合同》同年 3 月,房产中介公司出具一份《证明书》称由于买方陈某未能接受居间协议,未签订买卖合同;陈某于 15 日之内未能签订合同的卖方姚先生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中介方将已收到卖方房屋资料如数退还卖方。 15 日后,因陈某仍未同意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无奈交易取消。 
姚先生见该中介公司毫无建树,   同年 4 月。便通过其他中介将别墅卖给他人。某中介公司得知此事后,便以姚先生违反《房地产独家出售居间合同》关于 “ 独家委托 ” 规定擅自委托其他中介公司出售该房地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姚先生支付房价款 1 %即 5 万元的违约金。 
独家出售居间协议属格式合同,   原告姚先生辩称。独家委托 ” 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且原告未履行提示注意的义务,应属无效。故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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