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新政之后外地购房者没有纳税或社保缴费证明,能否解除买卖合同-上海房产律师钟涛
钟涛律师按:可以,因为和目的已经完全不能实现。
【案例分析】
1、 女儿国某开发商在花果山某市召开新楼盘推介会,55岁的孙悟空是花果山的公务员,孙悟空相中了某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准备用商业贷款购买,将来退休后到女儿国养老。
2、 当孙悟空把所有贷款材料提交开发商时,开发商告知还需要提供1年以上在女儿国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根据房贷新政银行暂停发放贷款。
3、 为此,孙悟空想退房,但开发商不同意,要求孙悟空一次性支付房款,
1、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明确约定买方是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来支付房款,而房产新政对异地购房者作出了严格限制,这一变化导致异地买方办理银行贷款不能,导致买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异地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其次,若对付款方式未有明确约定,根据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情形,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的,则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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