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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租赁合同欺诈行为及应对方法

时间:2009-11-22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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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所谓商品房买卖和租赁合同犯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法,通过签订合同、牟取合同相对方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而合同中的民事欺诈,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采取欺诈方法,与其它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 

一、实际买卖中,如下环节容易出现合同犯罪行为: 

 (一)房屋租售中介实施的诈骗  

1、采用欺骗手段截留客户资金,将其非法占有或用于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房屋中介公司要求买房者将购房保证金、首付款、购房款等存入中介公司指定账户,由他们“代为保管”,利用办理购房手续的时间差,从事投资、转贷等风险项目,获取中短期收益。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运作方式一旦出现问题,最终会导致资金链断裂造成损失。 

  2、中介公司指使公司员工及他人假扮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少量定金或部房款后,将房屋过户至虚假购房人名下,最后将骗取的房屋转卖或抵押从中非法获利。  

   3、利用为购房人代办银行贷款之机将房产抵押给银行,然后冒用购房人的身份证件,将银行发放的贷款占为己有。  

    4、公布虚假房屋租赁、销售信息,与客户签订租房、购房合同,骗取客户中介费及定金。  

    (二)房地产开发商或个人在预售、出售房屋时,隐瞒房屋已抵押或已出售的事实,采取一房多卖的方式骗取他人购房款。  

    (三)虚构商铺等房产投资项目,以承诺高额返租收益为诱饵,诱骗投资者进行投资骗取投资款。  

    (四)以能够帮助购买回迁房、单位房等低价房为名,虚构房源,诈骗他人购房款。  

    (五)通过伪造房产证、身份证等手段,假冒房主身份,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买卖合同,诈骗他人租金、购房款。  

    (六)隐瞒门面房即将拆迁的事实,虚假发布“门面房转让”的信息,将门面房转租给他人,骗取租金。 

    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行为人的目的:一是想占有对方财物;二是利用合同来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如果前两者行为人心理状态一直保持不变,其结果一是承担合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二是承担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但在实际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随着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变化,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就会发生变化。行为人开始以欺骗方法想占有对方财物,随后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如全面履行合同,行为人将有利可图而履行合同,此情况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消失,其承担的是相应的民事责任。另一种情况行为人主观上想占有对方财物,但由于害怕刑事追究,又积极创造条件履行了合同义务,其刑事责任被免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采取欺骗手段签订合同,但主观上没有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只是想签订合同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但随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行为人的意识发生变化,其主观上已不在取得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而是铤而走险,主观上想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发现合同犯罪后,要及时判明犯罪的性质是刑事为主还是民事为主,以采取相应的对策。 

    二、为避免上当受骗,在从事房屋租赁、销售交易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审查房地产开发商及中介公司的资质。开发商须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从事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服务的中介公司也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认证。  

    2、审查房屋产权的真实性。签订购房合同前可到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核实房产证的真伪、卖房人与登记人是否一致、房屋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等情况,以免购买无产权或产权有争议的房屋。不要因贪图便宜落入“真房假证”的诈骗陷阱。  

3、警惕以超高利润引诱人们从事房地产项目投资的虚假广告。面对各种媒体的此类广告宣传,要做到谨慎识别,理性判断。投资前应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包括项目的真实性、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与广告宣传是否一致等,切莫为追求高额回报盲目投资。 

 4、谨防交易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人们对中介公司普遍存在依赖心理,对他们事先拟好的合同很少提出异议,往往给犯罪子可乘之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提防其中的免责条款陷阱,以防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三、如何应对房屋买卖合同欺诈: 

无论是购房或者租赁房屋买卖合同的民事欺诈还是合同的刑事欺诈都是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和刑法关于合同欺诈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规定,在问题发生时,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协商解除,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有其局限性,欺诈方往往予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当采取其他措施。 

  2、不予履行。不予履行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财产无法返还。 

  3、中止履行。中止履行适用于被欺骗诈方已经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发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当暂时停止履行。 

   4、请求合同管理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这中发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且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协议的,可以提请合同管理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仲裁委员会对合同进行审查,确认该欺诈性合同为无效合同。 

   5、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发现合同属于欺诈性的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且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欺诈性的合同无效。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要及时起诉;在起诉前做好充准备,包括收集证据、写好起诉状等;在发现欺诈方可能处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产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6、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合同欺诈的案件有许多都是触犯刑律的,欺诈方应负刑事责任。在发现欺诈方隐匿财产不能履行或欺诈方潜逃之后,被欺诈方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种线索,收集有关合同欺诈的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速侦破合同欺诈案件,以挽回因合同欺骗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四、在房屋买卖中发现如下五种情况,应使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根据最高法院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5种情况可以适用双倍赔偿: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例如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出售); 

  四、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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