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房地产商是否愈期交付商品房? 作者:廖长春发布时间:2009-02-13 [案情] 2008年3月26日,原告毛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
案情简介: 宋某与上海市某地产公司(以下称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以13万元的价格买卖地下室车位,开放商应于2009年6月前交付车位给买受人使用,预期...
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购房人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王某和开发商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由王某购买开发...
论商品房交付义务之完成 裘靖飞 浙江省 一、问题的缘起 对于房屋交付[1]使用的时间及条件,买卖双方通常会在合同...
浅析开发商的房屋交付通知义务 内容摘要:开发商的房屋交付通知义务明确约定为一项合同义务,始见于上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中,2...
商品房交付问题评析 商品房交付,是商品房出卖人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义务之一,也是商品房出卖人与买受人争议最多的焦点问题之一,现就商品房交付...
商品房延期交房纠纷的处理 (一)出卖人延期交房纠纷的处理 1.出卖人的交付房屋义务 (1)“交付”是...
案例:商品房认购定金纠纷 我们认为有必要就房屋认购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何签订认购合同、如何处理房屋认购定金纠纷等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以提高购...
离婚诉讼时购买的商品房分割问题 现在社会,随着经济生活的丰富和购房形式的多样化、灵活化,商品房的买卖已不局限于现金买房,出现了银行按揭购房...
根据合同法理论,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当事人一方为出卖人,支付价款的当事人一方为买受人。而商品房买卖就是以商品房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特殊类型。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作了专门的界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一般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除具有买卖合...
院认为,《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本案中,被拆迁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为顾甲,顾甲出具了由其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子顾丁负责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拆迁人国投公司据此与顾丁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签约主体符合上述规定。《拆迁安置协议》约定被拆迁人以应得的货币款选购基地提供的三套配套商品房,但并未确定安置房屋由谁作为产权人,顾甲户可通过家庭内部协商分配安置房屋,该协议是对被拆迁人顾甲户的安置,协议内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根据顾甲2009年8月30日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中“现委托顾丁在我与桥东二期旧区改造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并按规定交出空房”表述,能够确认顾甲有委托顾丁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意思表示,该委托事项中应当包括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等内容,故上诉人认为顾甲仅委托顾丁进行拆迁安置的协商,委托权限不包括签订协议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认为被拆迁房屋属于家庭成员的共有产权以及上诉人未得到补偿安置等,可通过家庭内部协商或民事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上诉人顾乙、顾丙认为其应当作为共有产权人与拆迁人共同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甲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上海市旧区改造的征收补偿标准包括公平补偿、安慰补偿、全额补偿和充分补偿。公平补偿与安慰补偿,由于尺度不容易把握及对被补偿人明显不公,在实践中已经很少运用;而全额补偿,在上海房价如此高的情况下,也很难实现。因此,在补偿标准的确定上,上海选择了充分补偿的标准,即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为基础,增加一定的价格补贴(上海确定的补贴系数为30%)和套型面积补贴(卫生间加厨房15平方米)。另外,对于人均居住面积过低的旧区居民,还会按照托底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建筑面积22平方米)计算后,增加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具体住房保障托底货币补偿的单价,以市属配套商品房单价为基准。而且增加托底保障面积,需要经认定符合面积托底住房保障条件。这样算下来,最终的补偿标准会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对外籍人与国内人购房予以区别,外籍人只能购买外销房,境内人可购买内销房,而外销房的价格要比内销房高得多,为了买了内销房,有的外籍人委托境内人以境内人的名义购买,由于造成许多纠纷。2001年开始,上海取消了内销房与外销房并统一了房产交易的税费,自此以后外籍人购买商品房不受限制,并与国内人享受同样待遇。...
在2011年5月25日,伍小姐携带首付款,并与贷款银行雇员一同前往房地产开发商处准备签订预售合同,足以证明了伍小姐诚意。然而,开发商在提供打印好的合同文本中,涉及到开发商的违约责任部分确实显示不公平,伍小姐有理由提出异议,要求予以修改。但当天经过磋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正式合同未能在原定的期限内签订,如此责任不在任何一方。而在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的过程中,开发商处于强势地位,而伍小姐作为购买人则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证人吴某出庭作证,来证明开发商当场表示没有商量余地一节事实,符合一手房交易市场的一般惯例,法院予以采信。在此表态绝无商量余地的情况下,伍小姐没有与开发商再继续磋商并无不当,不能以此就认定伍小姐是恶意毁约。现伍小姐要求解除购房及车位预订单,双方均同意解除法院则予以准许。法院认定涉案纠纷,系基于定金合同解除不能归责任何一方,遂判决100万元定金予以返还。...
从法律规定看,对于基于特定身份取得的定购资格的转让,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做强制性规定。此外,因定向购买商品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标的是房屋定购指标而不是房屋本身,所以并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 ...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尽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违约金的约定也不能明显偏高或偏低,应当与实际损失相近。...
本案是因为装修价值缩水而产生的争议,幸好购房者与开发商就装修的价值在购房合同中有所约定,否则,购房者将难以举证,也将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在购买装修房屋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装修价值进行约定,此外,购房者对开发商的宣传内容,也应尽可能写入合同中,以免产生纠纷时没有合同依据,导致无法维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子女的名字购一商品房。离婚之时,这个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子女的财产? 首先,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尚没有独立的财产能力。因此,父母的这种行为,可视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赠与行为是诺成合同。即有意思表示合同即生效。但,在标的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因此,这就要分两种情况对待: ...
申请注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人或者预购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登记证明(原件); (四)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终止的证明文件(原件)。 ...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争房屋的焦点是对于公摊面积增加,购房者是否应当承担增加部分的购房款?张先生认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公摊面积增加部分的面积,购房者不予补交此部分增加面积的购房款。而房产公司认为,张先生所购房屋不仅共用分摊面积增加,套内面积亦有增加。根据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对于房屋的最终购房总款,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