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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时购买的商品房分割问题_上海房地产律师网-上海二手房律师网-上海房产律师网

时间:2011-10-27来源: 作者: 点击:

    离婚诉讼时购买的商品房割问题
     现在社会,随着经济生活的丰富和购房形式的多样化、灵活化,商品房的买卖已不局限于现金买房,出现了银行按揭购房、次付款、集资买房等各种形式,另外再加上房产证颁发经常滞后,造成了商品房割烦琐复杂,各地掌握标准不一致,夫妻离婚时商品房如何割呢?
    1、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割。
    2、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
    这和第一种情况实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割。
    3、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
    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割时应注意:(1)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2)房屋价值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3)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未偿还贷款部除去。
    4、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割,不同省市的司法实践对此有不同的做法,现就上海法院的通常做法,将此种情况下的房屋归属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应当予以返还。
    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割。
    (2)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割,而不是平房屋。
    5、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款,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
    此种情况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不就产权归属进行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决。等到领取房产证后,另行起诉来确定房屋归属。
    6、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婚前领房产证只记载一人名字
    离婚时如果不能证明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法院一般不支持要求房产的请求。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的
    实践中,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可能有父母的名字、子女的名字等。对此,法院不会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的房屋进行割;(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的财产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8、父母参与出资购买房屋的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9、离婚割时夫妻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将按以下情形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院组织竞价,由出价高的得房,并由得房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竞价不成,可由法院判决确定。
    2)、一方想要房一方想要钱的,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审计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得房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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