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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纠纷都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解决 所属:法院诉讼程序 日期:2011-3-15 点击:174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房地产纠纷通常发生在买卖双方之间,主要围绕房屋质量、交付时间、面积过大或过小等方面。对于这些纠纷,买卖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协商。当事人之间的房地产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解决纠纷,协商解决既便于当事人进行更好...

  • 在上海市二手房买卖e合同中,阴阳合同的房屋价款约定不一样,以哪个为准 所属: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日期:2011-3-10 点击:166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二手房买卖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一般以阴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为准。...

  • 夫妻离婚、恋人分手未办理产权证的期房如何分割? 所属:商品房买卖纠纷 日期:2011-3-7 点击:540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夫妻之间,恋人之间共同买房,可能没有多久就离婚、分手了,如果房屋不予分割,必然造成当事人二次起诉法院,造成诉讼成本增加,特别是有些客户,本身就对因为离婚,对房产分割产生矛盾,更加不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办不出房产证无法分割,不分割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这就陷入矛盾当中。人民法院也是在实际中发现此问题,也是在探索问题的解决办法。 ...

  • 夫妻共同买房离婚时房子属于谁? 所属:离婚继承房产纠纷 日期:2011-3-7 点击:79 作者:网络 来源:网络

       夫妻共同买房离婚时房子属于谁?   近年来,房价较高且逐年攀升,准夫妻共同按揭购买房产现象增多,既可婚后共同居住又可作为投资手段之一。但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往...

  • 离婚后,婚房该如何处理 所属:离婚继承房产纠纷 日期:2011-3-7 点击:54 作者:网络 来源:网络

       离婚后,婚房该如何处理 目前离婚案件中,就夫妻双方的私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划分的问题,许多当事人不是很清晰,就这个问题我们举例说明,具体如下:   如:张先生与...

  • 夫妻离婚房产纠纷 所属:离婚继承房产纠纷 日期:2011-3-7 点击:47 作者:网络 来源:网络

      一对再婚夫妻上法庭闹离婚,双方很快就子女问题达成协议,但对于婚内购置的一套约140平方米的住房始终争执不下。竞买、拍卖等提议均被当事人否决,当法官提出“抓阄”定胜负,夫妻二人赞成后...

  • 房产新政下购房贷款需要谨慎 所属: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日期:2011-3-5 点击:272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房产新政下购房贷款需要谨慎。“如果购房者在政策之前率先进行了网签,在贷款没有获得的情况下,最终也没有太好的解决办法,如果购房者不能自行凑足首付,最坏的办法只有解除合同。”她说,由于合同法中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所以在遇到上述情况时,购房者应当及时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不要一味认为自己已经违约。 ...

  • 离婚后能否要求重新分割房屋和其他财产 所属:离婚继承房产纠纷 日期:2011-3-2 点击:181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离婚后能否要求重新分割房屋和其他财产.从上述规定可见,原告在离婚一年内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重点还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胁迫,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的行为。本案中原告陈述为逃脱家庭暴力而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因为我国规定协议办理离婚证的需在民政局办理人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而且办理人员往往还会认真询问双方是否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存在明显的欺诈和胁迫情况,办理人员会予以阻止。所以原告必须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受欺诈、胁迫的情形,被告家庭暴力只是双方离婚的理由,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原告签离婚协议是收到对方的暴力胁迫。...

  • 该案能否判决双方当事人继续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所属:律师陪购 日期:2011-2-28 点击:199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该案能否判决双方当事人继续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虽然房屋使用权未经有关行政部门变更登记,但置换协议是有效的。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只是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姚文郁与刘宝钢签订的置换协议是双方达成的合意,在房屋买卖协议成立后,房产所有权没有转移前,双方当事人依协议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因此,姚文郁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合同。 ...

  • 新国八条出台后二手房纠纷增多多出好几万营业税由谁来缴 所属:贷款税费 日期:2011-2-24 点击:445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新国八条出台后二手房纠纷增多多出好几万营业税由谁来缴新国八条出台后二手房纠葛增加多出好几万停业税由谁来缴 未满5年二手房买卖全额征税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出台的“新国八条”楼市新政,特别是“未满5年二手房买卖全额征税”的规则让不少已签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还没来得及过户的市民措手不及,也让很多二手房买卖陡生变数:要么承当新增的一大笔停业税,要么解除合同。 新政算账 200万的二手房停业税增加多 “新国八条”中明白规则:二手房购置后未满5年停止买卖的,将统一征收全额停业税。我爱我家权证部一位人士通知快报记者,这条新规给二手房市场带来的冲击很大。由于在二手房市场上,购置时间未满5年买卖的很多,估量占了一大半。不满5年卖房全额征停业税 假定有一套报价为200万元的二手房(144平米以下)要转让,这套房子3年前是以100万元买的。那新政前后需求交纳的停业税分别是几钱呢?原先是用200万元减去100万元,再乘以5.5%的税率,这样算下来将产生5.5万元的停业税。记者调查:停业税全额征收200万的房屋需多缴5万多 而新政后在实践操作中,由于是全额征税,那么如今的停业税就是直接用200万元乘以5.5%。这么算下来停业税是11万元,增加了一倍! “有的大户型房子,如今光停业税就要十来万,我给房主算出来后,把房主都吓跑了。”一位中介业务员郁闷地说,年后他只能做做租赁。我爱我家的几名签约专员,这几天每天做的就是诲人不倦地给买卖双方计算税额。“经过我们谐和,有的买卖双方容许各自傲担一局部停业税,有的则是一拍两散,还有的是正在纠结当中。”记者察看:二手房停业税全额征税购房者自叹压力更大 案例剖析 新增的停业税应该由谁出? 未及时实行合同,由违约方承当 一对夫妇最近找到律师。他们是在“新国八条”出台前签了一套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商定停业税由买方承当,可往常他们要多交四五万元的停业税。这对夫妻郁闷地说:“我们在合同中商定了1月25日送件,新政是1月26日出的,假如我们能按时实行合同,就没有这多出来的事了。可就是由于卖方没有按时实行合同,结果招致这一结果。如今我们请求房主承当这个多出来的税,但对方就是不同意。” 法律解读:在合同实行过程中呈现违约方的状况下,应由违约方停止承当。卖方因没有实行合同招致买卖双方未能及时送件,多交的停业税应由卖方承当。 合同没商定,应由卖方承当 今年1月21日,叶女士将浦口区一套房产卖给了李女士,因该房屋尚有32万元银行贷款,于是双方商定:李女士于合同签署次日向卖方叶女士支付32万元,用于办理房产解押过户手续,待李女士拿到房产证后再向卖方支付余款。同时双方还商定:停业税由买方担任交纳;如遇政策调整形成停业税增加,按国度政策、法规来决议由谁承当。 新“国八条”出来后,李女士说,法律规则停业税是由卖家承当的。而叶女士说,新国八条未对新增停业税由谁承当停止规则,双方应分担。双方为此争论不下。 法律解读:按法律规则,承当停业税的法定主体是卖方;在理想中买卖双方经常自行商定由买家承当,这同样契合法律规则。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的商定,可得出以下结论:新政前需求交纳的差额停业税按合同商定由买方承当没有异议;双方商定因国度政策招致的停业税的增加“按法律法规办”,因而新增停业税应当由卖方承当。 律师观念 新政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房地产律师网律师表示:在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环境下,多出的停业税纠葛主要依据合同商定及实行状况停止判别。 “因新国八条产生的停业税问题不属于不可抗力及形势变卦的范围,合同不能依法解除。”不可抗力在《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制、不能防止的客观状况”。形势变卦也有明白规则:“合同成立后,客观状况发作了当事人在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形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严重变化,继续实行合同关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完成合同目的”。新国八条对停业税的调整并不用然招致双方不能继续实行合同。因而,停业税调整不属于形势变卦,合同不能依法解除。 ...

  • 订购房子后因 限购无法交易不算违约 所属:商品房买卖纠纷 日期:2011-2-22 点击:426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订购房子后因 限购无法交易不算违约1月份刚公布的“限购令”操作细则,对已签售房合同(包括预订合同)但不符合住房限售规定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称当事人已收到《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的,房地产企业应当配合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不得以违约为由要求购房人(预订人)承担违约责任。...

  • 限购政策后假离婚假登记规避楼市限购风险大 所属:律师陪购 日期:2011-2-21 点击:289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限购政策后假离婚假登记规避楼市限购风险大 北京、上海等地的楼市限购令出台后,便有人以假离婚或假登记房主等方式规避房产调控政策。今天(北京)海淀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就近日审理的相关案件发出提示,“假离婚”、“假登记”虽然表面上“突破”了房产调控的限制措施,但其背后却隐藏诸多法律风险,一些当事人为此闹上法庭,还有些人为此遭致严重的财产损失。...

  • 当事人如何递交申请执行状? 所属:法院诉讼程序 日期:2011-2-16 点击:209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当事人如何递交申请执行状?...

  • 未经产权人同意私自出售,出售人、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所属: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日期:2011-1-17 点击:303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未经产权人同意私自出售,出售人、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赔付责任卖家不享有涉案房屋产权,其未经父亲授权卖房,这致使买家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卖家已经收取定金,却无法实际履行,构成逾期违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2、居间合同: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房地产买卖中介服务活动中,居间成功的形式判断标准一般是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与中介公司签订三方购房意向书) 中介公司未经谨慎审查,向客户介绍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房屋,提供的居间服务有重大过错,违反了居间人的合同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签订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所属: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日期:2011-1-4 点击:360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钟涛律师按:所谓“阴阳合同”,是指房屋买卖过程里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多半由中介操作,留下风险却由买卖双方自己承担。 ...

  • 公房承租人已入他国国籍是否还有承租权 所属:94方案售后公房 日期:2010-12-30 点击:322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十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 借用他人名义购房,房子产权属谁? 所属: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日期:2010-12-30 点击:468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借用他人名义购房,房子产权属谁?本案是一个房屋确权纠纷。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实际占有和使用,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实际被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究竟谁应当被确认为房屋的真正产权人?该问题是本案争议的核心,也是其他争议得以解决的前提。...

  • 婚前购买婚后还贷房产所有权争议适用法律规定 所属:法律法规 日期:2010-12-23 点击:152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婚前购买婚后还贷房产所有权争议适用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

  • 离婚后,一方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单方面过户 所属:离婚继承房产纠纷 日期:2010-12-21 点击:1567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这是人民法院就办理产权过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明文规定。如果当事人可以凭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直接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过户,则该条规定就无从适用。而且,与当事人直接凭裁判文书申请办理过户相比,由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运作模式,更能体现效率。...

  • 婚内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可否视为夫妻财产约定 所属:离婚继承房产纠纷 日期:2010-12-20 点击:108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男女双方婚内离婚协议中订立了财产分割内容,可否视为夫妻日后财产归属的约定?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法院应该根据该约定作出分割财产的判决。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书中分割财产的约定是有区别的,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关于婚内离婚协议书的性质认定,可以从三方面考量:一、协议内容的复合性。离婚协议既包括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也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而且解除婚姻关系是当事人离婚协议的基础目的,其它内容具有附随的性质。二、从合同法原理分析,离婚协议书是“有效成立”但未“发生效力”,是附生效条件的约定。本案中张男和秦女的离婚协议虽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效成立,但是后来考虑孩子尚小和经亲友劝说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是前提,“离婚条件”不成就,分割夫妻财产的内容即失去效力,失去效力的分割财产协议也就不能视为日后的夫妻财产约定,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离婚时分割财产的依据。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关系。夫妻财产约定可以作为夫妻离婚时财产处理的依据,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作为夫妻财产的约定,如果张男和秦女在夫妻产生矛盾过程中订立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包括离婚的条件,只是约定了某项财产的归属,则应该认定是夫妻财产约定,双方在任何时候离婚都可以要求根据该协议分割财产。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男的诉求,平均分割房屋合理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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