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拆迁部门的评估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估,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复估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复估报告或重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尽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违约金的约定也不能明显偏高或偏低,应当与实际损失相近。...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必须慎用强制手段,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争房屋的焦点是对于公摊面积增加,购房者是否应当承担增加部分的购房款?张先生认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公摊面积增加部分的面积,购房者不予补交此部分增加面积的购房款。而房产公司认为,张先生所购房屋不仅共用分摊面积增加,套内面积亦有增加。根据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对于房屋的最终购房总款,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
违约金与定金不同。依据合同法第114条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者因违约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
将违约金条款与索取报酬两者纠缠在一起,不仅使两者变的难以区分,而且缺乏有力的法理支撑。反之,将约定违约金与索取报酬视为独立的,互不相干的两个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将会取得更好的效果。两者的严格区分不仅避免了主观解释“支付报酬”内涵所引发的法的不确定性,还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在设立违约金条款方面的意思自治。至于实践中存在的某些不合理高额违约金,通过我国现行合同法即可实现规范和调控,实无援引《合同法》第427条进行规范之必要。 ...
钟涛律师按:在正常的房地产买卖交易活动中,有一类虚假的买卖房屋行为,当事人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获得银行贷款,但是,此房屋从未交付给买家,买家本身就和卖家非常的熟悉,甚至有亲属关系, ...
共有房屋分割是一个难题,不仅仅是法律实务方面的难题,更是共有关系人之间的一个交互性难题。法律上,不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除了特别约定之外,共有人均有权要求分割其份额;法律也规定了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者作价补偿等分割方式,但是,这些方式往往因为当事人对财产价值达不成一...
物业公司起诉小区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案件判决采用原告上海XX房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离婚诉讼通常都要解决三个问题:感情是否破裂,子女如何抚养,财产怎样分割。从笔者所在的城区基层法院近五年来审结的离婚诉讼案件的情况看,大部分案件的主要问题已不是解除婚姻关系,也不是子女的抚养,而是现有的住房在离婚时的重新分配。在审判实践中,法官经常可以遇到男女双方在当庭表示愿意解除婚姻关系后,确在为争夺房产或居住权而唇枪舌剑,甚至闹得焦头烂额。对多数当事人而言,房产是婚姻中投资最大的一项财产,在财产分割中无疑是最重要的问题。我国住房法律制度呈现多样性,权属状态包括完全所有权、部分所有权以及承租房屋等。“由于立法体例及技术要求,法律规定必须言简意赅,不可能过于详细。”[3]婚姻法没有针对离婚时的房产处理作出特别规定。新婚姻法实施后,司法解释中属于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夫妻共同生活八年后将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因与新婚姻法相抵触,不再适用。[4]最高人民法院在近几年颁布的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确定了离婚时房产处理的若干规则,其“落脚点都是为解决实际中大量存在的关于房改房等有福利性在内的房屋争议问题”[5],而这些规则在处理纷繁复杂的婚姻房产争议时未免显得捉襟见肘。房产作为一种主要的不动产本身也是物权立法关注的重点,当物权法遭遇婚姻法,其中似乎呈现出若干矛盾与不甚清晰之处。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律师认为: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新婚姻法房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精神,增值部分基于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这种收益法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律师认为: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
此案的当事人许先生1月份的时候曾经来上海咨询过钟涛律师,当时钟涛律师给出的建议是第一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第二起诉法院法院,轮候查封该房产。 从该报道可以看出,南京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司法解释没用完全理解,该司法解释倒数第二天明确规定,财产保全裁定适用本规定。法院没用按照执行异议正式开听证会,而是按照信访听证开会,完全是程序错误。 ...
我单位为一起现房转让办理了预告登记(已核准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执行法院要求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对此,我单位有一种意见认为:在建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发的法发[2004]5号文件中,有一条规定是“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当事人申请的预告登记已经核准,因此不应再进行查封。问:人民法院对已经办理了现房转让预告登记的房屋是否还可以实施查封?如可以,应如何受理法院的查封? ...
若动迁款预扣在动迁部门用于购置安置房的,动迁款亦可不作处理。当事人要求确认安置房面积购买权的,法院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
根据《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约定,当房东签字后,买家支付的意向金已转为定金,房东收受立约定金后反悔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根据定金罚则,签字房东应向买家双倍返还定金。此外,虚假房价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是判决当事人应以真实房价继续履行。 ...
二手房买卖合同成立应具备那些必要条款? 摘要:合同双方对合同必备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成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包括当事人、交易房屋、价款、付款方式等。变更买受...
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 1、持有房地产证的房屋出售,交易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申报成交价格,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交易过户和登记手续,购房者领取房地产证。 ...
一对再婚夫妻上法庭闹离婚,双方很快就子女问题达成协议,但对于婚内购置的一套约140平方米的住房始终争执不下。竞买、拍卖等提议均被当事人否决,当法官提出“抓阄”定胜负,夫妻二人赞成后...
如果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条款的规范写法是:“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