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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能否要求重新分割房屋和其他财产

时间:2011-3-2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原告a与被告b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生育一女取名c。2008年1月9日,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小区的房子一套、汽车一部、电脑一部归被告b所有。.然而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的2008年年底,原告却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房屋和车子不归被告所有。理由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由于被告不间断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双方感情破裂,2008年元月初,被告再次将原告打伤,原告为了逃脱家庭暴力,被迫与被告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是在原告精神完全崩溃、被告强制要求下、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签字的。

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规定可见,原告在离婚一年内要求撤销财产割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重点还是“订立财产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胁迫,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的行为。本案中原告陈述为逃脱家庭暴力而签订的财产割协议,因为我国规定协议办理离婚证的需在民政局办理人员面前签署离婚协议,而且办理人员往往还会认真询问双方是否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存在明显的欺诈和胁迫情况,办理人员会予以阻止。所以原告必须举出充的证据证明其受欺诈、胁迫的情形,被告家庭暴力只是双方离婚的理由,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原告签离婚协议是收到对方的暴力胁迫。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如果当事人认为有法定情形要求重新配财产的,最好先委托律师提供详细的法律咨询和证据调查服务,有把握的情况下再起诉。另外要注意一点,这一诉讼必须在协议离婚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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