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网[www.p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论坛留言
上海房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离婚继承房产纠纷>婚内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可否视为夫妻财产约定 >

婚内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可否视为夫妻财产约定

时间:2010-12-20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婚内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割内容可否视为夫妻财产约定

【案情】

 

20103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受理张某某(男)诉秦某(女)离婚一案。经查,张男和秦女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9年生一子, 20092月因张男怀疑秦女存有外遇,夫妻产生矛盾,订立一份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孩子随张男生活、居住房屋归张男所有等。但后来双方又都考虑孩子尚小,经亲友劝说实现夫妻和好,未办理离婚登记。今年3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和矛盾加剧,原告张男起诉被告秦女要求离婚,并认为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作了约定,请求法院按照离婚协议书内容,判决孩子随其生活,房屋归其所有。被告秦女答辩认为,同意离婚,但是离婚协议书已经失效,请求法院平均割居住房屋。

 

【审判】

 

淮安清浦区法院审理认为,张男和秦女于20092月订立离婚协议书,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中关于财产割的内容不是夫妻财产约定,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平均割居住房屋及其它财产。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男女双方婚内离婚协议中订立了财产割内容,可否视为夫妻日后财产归属的约定?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关财产割的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法院应该根据该约定作出割财产的判决。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书中割财产的约定是有区别的,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关于婚内离婚协议书的性质认定,可以从三方面考量:一、协议内容的复合性。离婚协议既包括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也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割等内容,而且解除婚姻关系是当事人离婚协议的基础目的,其它内容具有附随的性质。二、从合同法原理析,离婚协议书是“有效成立”但未“发生效力”,是附生效条件的约定。本案中张男和秦女的离婚协议虽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有效成立,但是后来考虑孩子尚小和经亲友劝说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是前提,“离婚条件”不成就,割夫妻财产的内容即失去效力,失去效力的割财产协议也就不能视为日后的夫妻财产约定,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离婚时割财产的依据。三、离婚财产割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关系。夫妻财产约定可以作为夫妻离婚时财产处理的依据,夫妻离婚财产割协议不能作为夫妻财产的约定,如果张男和秦女在夫妻产生矛盾过程中订立夫妻财产割协议,没有包括离婚的条件,只是约定了某项财产的归属,则应该认定是夫妻财产约定,双方在任何时候离婚都可以要求根据该协议割财产。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张男的诉求,平均割房屋合理合法。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3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当事人以离婚为目的签订的协议,必须等待办理离婚之后才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那么次份带有强烈身份关系的协议不能生效。

 
paoup
. TAG: 婚内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可否视为夫妻财产约定

查看[婚内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可否视为夫妻财产约定]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上海房地产律师咨询网是上海地区大型的房产法律咨询平台之一!此平台拥有最专业的上海房地产律师房产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中介全程陪同服务,房屋拆迁谈判及拆迁款分割,购房定金纠纷,房产继承纠纷,承租公房使用权分割,商业地产租赁纠纷,相邻权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抵押权纠纷,房屋装修纠纷,房地产开发全程服务,钟涛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业务范围

    ·陪同购房             ·商品房买卖
    ·期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
    ·房屋拆迁             ·离婚与继承
    ·物业管理             ·商住铺租赁
    ·公房纠纷             ·房地产调查
    ·中介谈判             ·诉讼与仲裁
    ·房产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房屋买卖全程法律服务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上海房产律师钟涛介绍 | 诉讼费计算标准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