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路决定出路:王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一房两卖案 1994年12月,王女士购买了被告通州某房地产公司(下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房款全额支付,次年被告交付了商品房。后因王女士出国,未实际入住。2006年3月王女士回国后装修此房,发现刘某已经入住,刘某还出示了产权证,原来1998年被告又将此房出卖于刘某,且已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被告同意调换商品房一套,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一年多过去了,被告仍未交付房屋,经了解,被告此前已将此房出售于江某,江某提出退房,双方正在协商退房事宜,被告何时可以交付房屋和办理产权证遥遥无期。王女士已经以第一份买卖合同为事实根据,将被告诉至通州区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返还房款及利息、赔偿增殖损失、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王女士委托律师承办此案。委托合同订立之日已是周四下午,而下周一上午就要开庭,时间非常紧迫,刻不容缓,律师立即投入工作。 一、跳出既定方案,思路决定出路 分析案情后告知王女士,其诉讼请求有几点风险:(1)第二份合同成立,意味着第一份合同产生的相关纠纷已经解决,除非被告无权处分第二套房屋或者开发手续违法,导致第二份合同无效,否则法院可能驳回王女士诉讼请求。(2)单就王女士诉讼请求而言,增殖损失需要委托评估,耗时耗力;被告1998年实施一房两卖时尚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裁判结果不会理想。(3)被告已经资不抵债,即使判决返还房款及赔偿损失,但可能无法执行,最不利后果将是房财两空。 鉴于此,能否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交付第二套房屋?这样才能使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当然,交付此房的前提是被告开发手续合法,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且未设定抵押,未被法院查封。即使被告已将此房出售于江某,但只要产权尚未过户至江某名下,仍不影响被告交付房屋。欲了解一系列事实,必须查询房屋登记簿,没有事实基础就没有发言权。 二、调查发现事实,事实决定方案 周五上午,律师奔赴通州区房管局查询两套房屋的登记手续。查询结果为:第一套房屋登记在刘某名下,第二套房屋仍登记在被告名下,未设定抵押,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查询结果让律师大为惊喜,意味着变更诉讼请求的思路可以实施! 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薄的历程非常不畅。当日,出示执业证与调查介绍信之后工作人员并不配合,律师面见科长、主管局长,苦口婆心地晓明不动产登记簿对民事诉讼的重大意义之后,方得以允许。而且该局不动产登记簿非常不规范,许多抵押登记资料存放于抵押科,查询不动产登记簿不能发现不动产是否设定抵押,这严重违反抵押登记之目的,对抵押权人、第三人非常不利。 三、当机立断,变更请求 查询结果决定了变更诉讼请求的可行性,律师丝毫不敢懈怠,征得委托人同意后连夜起草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1)请求被告交付房屋,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2)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周一开庭之后,律师当庭变更诉讼请求,阐述事实理由,晓明利害关系,并出示档案查询证明及相关证据。主审法官耐心听取意见,认为律师思路切实可行,准许变更诉讼请求。因诉讼请求临时变更,需为被告留出答辩期与举证期,故择日另行开庭。 四、大获全胜,结局完美 第二次开庭后不久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全面支持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这既在预料之中,也是自然之理。委托人手持胜诉判决,内心的感激与感性无法用语言来表达。 此案胜诉得益于以下几点:(1)前期缜密深入分析,思路决定工作方向;(2)火速调查获取事实,事实决定工作思路是否可行;(3)果断改变既定思路,客户利益最大化是律师使命;(4)律师执业经验与专业素养非常重要,方案失误将犯下源头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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