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3.当事人已办理了现房所有权转让的预告登记,法院是否还可以对这一房屋进行查封?
3.我国《物权法》对预告登记效力的规定是:“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二十条)。由此可见,预告登记所限制的只是预告登记义务人的处分行为,以保障预告登记权利人将来能实现物权(如取得所有权或抵押权)。因此,预告登记所限制的只是预告登记义务人的处分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将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都列入限制登记,并定义为“限制登记名义人处分其土地权”所作的登记。这一规定比较易于理解预告登记的实质),而不能及于其他。因此,即使办了现房所有权转让的预告登记,法院仍然可以进行查封。除了查封以外,对日后可能产生的判决或强制执行这类公法上的处分行为,经预告登记的权利同样不能对抗。
在既有现房所有权转让的预告登记、又有法院查封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在受理时,应按正常操作程序在登记簿上将查封情况予以记载。登记簿上应记载的事项是:预告登记权利人(买方)、预告登记义务人(卖方)、查封机关、查封文件及文号、查封时间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