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由上海房地产 钟涛 律师 为您解答,详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咨询
主页:http://www.paoup.com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 邮编:200120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电话:086-21-68879992-811 传真:086-21-68879993
手机 15800502572
qq 17281477
钟涛律师按:在商品房预购中,开发商处于强势的地位,购买者处于弱势的地位,如果出了纠纷,如何避免麻烦,维护自己的利益呢?钟涛律师结合办案实际和法律法规,解答如下: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处于弱势一方的成勾人,即购房者的权利,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象征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根据上述规定可至,我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来负责管理的。
因此,预售商品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预购人需要时时关注预售开发经营企业的工作动态,当发现其右挪用商品房预售款项不用于有关工程建筑,无正当理由迟迟不进行动工开发工作,以及在预售合同签订过程中发现开发商不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等违法情形时,购房者均可向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上述情况,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其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若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通常是购房者认为出发较轻或认为行政处罚执行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或预售方认为出发较重,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若其他预售合同中未规定的事项双方对之有争议,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购房者可以在补充协议中与开发商协商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协商仍不能解决问题的,购房者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由上海房地产 钟涛 律师 为您解答,详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咨询
主页:http://www.paoup.com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 邮编:200120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电话:086-21-68879992-811 传真:086-21-68879993
手机 15800502572
qq 172814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