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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民出售购置拆迁房房价上涨出售方反悔要承担赔偿责任-上海房产律师钟涛

时间:2010-3-24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上海农民出售购置拆迁房房价上涨出售方反悔要承担赔偿责任-上海房产律师钟涛 

律师观点】
拆迁安置房买卖,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一些省市地方政府规定5年内拆迁安置房不能上市交易,仅仅是行政管理手段,其没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本案中李某代理人认为上海规定拆迁安置房5年内不能买卖,合同无效,不承担责任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案例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村民李某的房屋遇拆迁,根据拆迁人与其订立的补偿安置协议,李某共获得3套房屋。李某便决定将多余的房屋出售。张某在某中介看到了李某挂牌出售的房屋,后经中介居间介绍,张某和李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10年3月李某反悔,不同意出售房屋,要求张某返还房屋。
赵建高律师接受张某委托,为其进行案件代理。该案经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合同有效,李某不愿意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李某赔偿张某10万元违约金,并返还张某已经支付的房款。

【案件析】
该案说明,法院审理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完全是按照合同法、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为依据。庭审中李某代理人认为,拆迁安置房不能买卖,合同属于无效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以下合同有才属于无效合同。


【法条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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