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我们是来自北京的小夫妻买房人致电钟涛律师:于2010年4月初与闵行区的某楼盘的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时,楼盘销售人员保证帮助我们获得银行贷款。但随着
请问钟涛律师,开发商的要求合法合理吗?
一、《合同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单从不能克服这一构成要件而言,“新国十条”的实施,充其量是履行合同的基础或条件发生了改变(如加大了购房人的利息支出及首付款项或停止贷款),但显然未达到不可克服的程度,致使合同客观上不能履行。
二、是否属于情事变更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所谓不可预见,指根据人们的一般常识和普遍经验,在订立合同时所处的客观情况下,没有、也不可能预见到该情事可能发生变化;二是导致的结果不同。情事变更的发生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客观上会使合同的基础和预期的目的发生根本性的动摇。而商业风险虽会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履行合同费用增加,或利润的减少等亏损,但合同的基础并未发生根本变化。
因此在目前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情况下,国务院出台遏制房价增长过快、过高,打击投机炒房的政策并非不可预见,既不是不可抗力,也并非情事变更,因楼市调控政策导致购房合同不能履行应认定为正常的商业风险,而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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