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认为,停止第三套房屋信贷政策以及异地购房信贷政策均不应看做不可抗力。但是对于商品房数量限购令应与其他政策不同,应属于不可抗力。
其中规定:【本市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 
住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钟涛律师认为,停止第三套房屋信贷政策以及异地购房信贷政策均不应看做不可抗力。但是对于商品房数量限购令应与其他政策不同,应属于不可抗力。
《合同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不能克服这一构成要件而言,“沪十二条”的实施,不仅仅是履行合同的基础或条件发生了改变(如加大了购房人的利息支出及首付款项或停止贷款),而是达到不可克服的程度,根本就办不出产权证,致使合同客观上根本不能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按揭贷款只是购房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方式而已,不能贷款的情况下,购房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履行其支付义务,因此不能轻易认定为不可抗力。
而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是政府行为,是当事人无法左右和影响的,因此是当事人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此,钟涛律师认为限购令政策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即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无须就履行不能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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