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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和押金即具有定金的性质。

时间:2009-11-18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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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处理
(1)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就按法律规定的没收或者双倍返还处理。
(2)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特别提示:认购书中常常出现订金、押金等字眼,不能将其一概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定金。如果认购书上记明: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违约订金、押金不退还,出卖人违约双倍返还订金、押金,那么此时订金和押金即具有定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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