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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权纠纷的处理 所属:94方案售后公房 日期:2011-12-8 点击:974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权纠纷的处理 如前所述,公房租赁与普通的租赁不同。公房承租权没有租赁期限的限制,又具有类似于物权的财产权益的性质。所以,当承租人死亡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承租人的近亲属等仍可对该房屋享有承租权益。就上海市而言,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的法律依据包括:上海市人大颁布的《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

  • 房屋租期已满 优先购买无依据 所属:房屋租赁 日期:2011-11-3 点击:233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房屋租期已满 优先购买无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因此,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在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在承租期内(包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事实上的承租期)。 李晴承租赵宾的房屋已过承租期限,并搬出了承租房,双方已依法终止了租赁关系。所以,即使李晴的出价等购买条件与他人一样,依法也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房主赵宾有权自由选择买主。...

  •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人可承租该房屋 所属:房屋租赁 日期:2011-11-2 点击:604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变卦后,如何确定新承租人影响到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有优先承租权;若共同居住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无共同居住人的有本市常住户口原承租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据此可知,公有居住房屋新承租人的确定中,本市常住户口这一条件具有决定性作用。共同居住人有本市常住户口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需让位于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原承租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

  • 安置房可以买卖吗和买卖的风险 所属:动迁房买卖 日期:2011-11-1 点击:342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第一类动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

  • 离婚夫妻分割房产中如何保障按揭房屋中银行的利益 所属:离婚继承房产纠纷 日期:2011-11-1 点击:385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离婚夫妻分割房产中如何保障按揭房屋中银行的利益 另一种情况,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处理房屋归非贷款方所有、由该方履行还贷义务,这直接涉及作为债权人及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但实践中银行却几乎没有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债务人也不会主动要求债权人参加诉讼。笔者曾向几家银行信贷科工作人员了解银行对此问题的意见,均表示变更按揭合同债务人应征得银行的同意,但实际上是银行看到新债务人拿着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到银行要求办理转按揭手续时,银行才知道法院生效判决书变更了其债务人。由于银行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对变更后的债务人资信不了解,担心会有还贷风险,或是认为变更后的债务人不具备银行发放贷款的条件,往往就不愿意配合办理转按揭手续。故没有参加诉讼并非是银行不愿意,也不是银行不关心其权益,而是根本不知道其债务人正经历离婚诉讼。...

  • 售后公房怎样认定产权共有 所属:94方案售后公房 日期:2011-10-28 点击:377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本案中,因此。张女士不能再主张继承其原本可以主张的共有份额。因为不动产的取得和转移都要进行登记,产权登记是证明房屋权利的有效凭证,但是限于“94方案”缺陷,许多欲享有共有产权的人,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售后公房纠纷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人登记为一人的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但这一规定并不是一概否认“94方案”产权证登记的效力,该规定作为一项补救措施,允许主观上不想放弃产权,又限于规定,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的可以通过主张房屋产权,成为共有产权人,但并不排除有些家庭中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在购房时确实放弃了权利。 ...

  • 租赁的店面时,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条款如何约定?_我的网站 所属:房屋租赁 日期:2011-10-27 点击:268 作者: 来源:

       租赁的店面时,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条款如何约定?    答:承租商铺的目的在于开展商业经营活动,而商业经营活动首要条件就是必须合法取得营业执照,因此,...

  • 涉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若干问题的裁判标准_我的网站 所属:房屋租赁 日期:2011-10-27 点击:100 作者: 来源:

    涉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若干问题的裁判标准   房屋的房主在出卖房屋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卖人应在出卖房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可以优先购买。在租赁合同并...

  • 论商品房交付义务之完成_上海房地产律师网-上海二手房律师网-上海房产律师网 所属:商品房买卖纠纷 日期:2011-10-27 点击:88 作者: 来源:

    论商品房交付义务之完成    裘靖飞   浙江省    一、问题的缘起    对于房屋交付[1]使用的时间及条件,买卖双方通常会在合同...

  • 空挂户口不属于同住人却能享受动迁补偿款? 所属:上海动迁拆迁标准 日期:2011-10-26 点击:1350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原告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法院却按照同住人标准判决分割,此类判决怎看不懂。拿着每月1000多元退休金,可以骗取廉租房,也让人看不懂,空挂户口却能享受拆迁待遇,可谓别出心裁啊...

  • 如何避免二手房买卖的到手价? 所属: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日期:2011-10-24 点击:276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那么,什么是手价”呢? 原来,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均需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买方需要缴纳的费用有印花税、契税、交易手续费、工本费等,若需要料理银行按揭,买方还需要交公证费、抵押登记代办费、评估费等。卖方需要缴纳的费用有印花税等,若不符合一定的条件,卖方还有可能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手价”针对卖方而言的指不包括交易中产生的各项税费(有的也不包括中介费)卖方实际拿到价格。手价”情况下,买方承当了本应由卖方支付的各项税费。 ...

  • 恋爱期间购房约定婚后共有 结婚不成时房产如何分割 所属:离婚继承房产纠纷 日期:2011-10-24 点击:110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恋爱期间购房约定婚后共有 结婚不成时房产如何分割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附条件和期限的故赠与人在做出赠与表示的同时可以附上条件和期限。所谓条件指的将来在客观上发生与否尚不确定的事实,而期限则是指时间问题,将来肯定要发生的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成果时生效。附期限的赠与,期限到来时生效。此外,虽然赠与一般是无偿的但却可以为受赠人附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履行所附的义务,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赠与。 ...

  • 购房合同无法办理银行贷款 该不该赔偿违约金? 所属: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日期:2011-10-24 点击:337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能否取得购房按揭贷款,取决于多种因素,如果按揭贷款合同未能订立是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因开发商手续不齐备或银行认为开发商缺乏保证能力等情况,开发商则应返还首付款并对合同的解除负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开发商并不是直接提供按揭贷款的主体,并不具有保证顺利办理按揭贷款的义务,只有开发商在宣传广告或合同中作出承诺保证能够提供按揭的承诺的情况下,如果按揭无法办理,开发商才应该对此承担基于购房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而按揭贷款合同未能订立是因为购房者本身的原因造成的比如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齐备,或者购房者缺乏还款能力,银行审查认为购房者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提供按揭,此时购房者要求解除已订立的购房合同,则应当赔偿开发商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按揭贷款合同未能订立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比如因国家金融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进而导致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此时,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者已付的购房款本金、利息或定金。在此情况下,买卖双方都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

  • 上海二中院:无法继承的售后公房产权份额如何处理有待统一 所属:94方案售后公房 日期:2011-10-22 点击:425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高院关于继承人能否继承应得共有份额的问题给出的指导性意见,主要解决的是具备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对售后公房产权的共有是否属当然共有,是否需要主张权利的问题,不能将该意见直接作为未主张权利者放弃的共有份额归谁所有的问题的依据。 ...

  •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保障托底补贴办法,保障托底补贴对象的认定标准 所属:上海动迁拆迁标准 日期:2011-10-22 点击:513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保障托底补贴办法,保障托底补贴对象的认定标准 上海杨浦区拆迁: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保障托底补贴办法,保障托底补贴对象的认定标准 对于本基地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拆迁居民,在被拆除的住房建筑面积按《细则》规定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拆迁入按以下情形给予补贴: ...

  • 售后公房的继承和产权归属 所属:94方案售后公房 日期:2011-10-22 点击:488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售后公房的继承和产权归属 原来是租赁的公房通过房改后 出售给原承租人。这部分已经出售的公房就叫已经售后公房。公有住房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具有特定的经济特征,其法律性质公有住房使用权是一种债权。乡村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994年3月28日发布)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公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认定是租赁债权,同等公房使用人定期交缴租金,也说明公房使用权只是债权。但这种说法不能解释公房使用权可以继承这种现象。 ...

  • 上海市旧区改造的征收补偿标准计算方法 所属:上海动迁拆迁标准 日期:2011-10-22 点击:734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市旧区改造的征收补偿标准包括公平补偿、安慰补偿、全额补偿和充分补偿。公平补偿与安慰补偿,由于尺度不容易把握及对被补偿人明显不公,在实践中已经很少运用;而全额补偿,在上海房价如此高的情况下,也很难实现。因此,在补偿标准的确定上,上海选择了充分补偿的标准,即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为基础,增加一定的价格补贴(上海确定的补贴系数为30%)和套型面积补贴(卫生间加厨房15平方米)。另外,对于人均居住面积过低的旧区居民,还会按照托底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建筑面积22平方米)计算后,增加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具体住房保障托底货币补偿的单价,以市属配套商品房单价为基准。而且增加托底保障面积,需要经认定符合面积托底住房保障条件。这样算下来,最终的补偿标准会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 外籍人士在上海购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受如何的限制? 所属:外国人在上海买房 日期:2011-10-17 点击:1981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对外籍人与国内人购房予以区别,外籍人只能购买外销房,境内人可购买内销房,而外销房的价格要比内销房高得多,为了买了内销房,有的外籍人委托境内人以境内人的名义购买,由于造成许多纠纷。2001年开始,上海取消了内销房与外销房并统一了房产交易的税费,自此以后外籍人购买商品房不受限制,并与国内人享受同样待遇。...

  • 如果我的唯一住房被银行拍卖那我将住在哪里? 所属:律师陪购 日期:2011-8-9 点击:508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1、根据你的情况,你的房屋应属于比较宽大类型。在保证你有基本的居住条件下,可以拍卖。你应有心理准备 2、法院在拍卖你的住房前会要求银行给你提供基本的居住房,如给你租房住,然后才会拍卖抵押物. ...

  • 售后公房怎样认定产权共有 所属:94方案售后公房 日期:2011-8-8 点击:211 作者:房产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因此,本案中,张女士不能再主张继承其原本可以主张的共有份额。因为不动产的取得和转移都要进行登记,产权登记是证明房屋权利的有效凭证,但是限于“94方案”的缺陷,许多欲享有共有产权的人,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人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但这一规定并不是一概否认“94方案”产权证登记的效力,该规定作为一项补救措施,允许主观上不想放弃产权,又限于规定,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的,可以通过主张房屋产权,成为共有产权人,但并不排除有些家庭中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在购房时确实放弃了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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