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摘自上海二中院与上海律协编著的《社区常见法律纠纷调处手册》,这本手册是为了统一基层调解机构调解口径、正确执法而推出的,是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中形成的较为统一和稳定的意见,体现了法院就相关纠纷裁判时的思路和尺度。参考意义非常大。其中所附相关法律规定,也是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所适用的最主要和常用的法律规范。 ...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属于拆迁后分配共有住房,李先生作为被安置人和受配人,享有居住权,符合同住人身份,和户口没有直接关系。购买产权之时,...
承租人去世变更承租人应由共同居住人协商决定这是一起因承租人死亡而引发的承租户名变卦纠纷。公房租赁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国家在计划经济时代实施的一种政府福利行为,由此决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非自由、非等价的特点。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承租人死亡后,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在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他直系亲属之间按顺序确定承租人。小刘和叔叔都具资格,应协商确定承租人。本案中两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出租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之间确定承租人,叔叔作为原承租人爷爷的子女有权优先于小刘成为承租人。但是由于公房租赁的福利性质,叔叔在成为承租人后也没有权利要求小刘搬离房屋,因为小刘的户籍仍在该公房内并实际居住于此,属于共同居住人,其居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剥夺和限制。...
摘要:案情简介】2011年3月,年过六旬的原告宋某找到上海房地产律师,向上海房地产律师诉说了现在苦衷。孙某系宋某的外甥女,宋某早在80年代初即通过原私房动迁分配了本市某路某号公房,宋某及宿女一家三口的户 ... ...
并且原告也从未在系争房屋中居住。户口只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手段,本律师提出的观点是原告奶奶吕某当初是出于协助外孙落户口的目的而让原告户口落户到系争房屋中。原告自己及奶奶吕某根本没有给原告居住该房屋的意思表示。不必然导致对于房屋的居住权。房屋居住权属于不动产的用益物权,民法范畴,和户口管理制度完全是不同领域。而且,原告在本市多年有地方居住生活,根本没有人剥夺过他居住权利。故而,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没有居住权。 ...
1、他的户口迁入时是需要得到户主的同意的.但是他仅仅是户口在此而已,与是否有居住权没有必然联系。而且是否落在该户,也是由于户口上的人本身自然生成或经申请同意加入的 。所以你没有权利强制人家迁走户口啊。户口只是我们国家行政管理的手段,不必然导致对于房屋的居住权。房屋居住权属于不动产的用益物权,是民法范畴,和户口管理制度完全是不同领域。而且,被告在本市多年有地方居住生活,根本在此屋里没有居住权利。 ...
原则来讲,1994年是总的指导文件,1995、1996是对1994方案的完善和补充,并不是合同上注明1994就是94方案购房,原则来讲1995年起购房的都不是94方案购房,之所以强调不同的方案,是因为最大的区别就是只有94方案可以确认产权同住人共有,95、96方案只能确认购房合同无效,主张居住权。 ...
离婚诉讼通常都要解决三个问题:感情是否破裂,子女如何抚养,财产怎样分割。从笔者所在的城区基层法院近五年来审结的离婚诉讼案件的情况看,大部分案件的主要问题已不是解除婚姻关系,也不是子女的抚养,而是现有的住房在离婚时的重新分配。在审判实践中,法官经常可以遇到男女双方在当庭表示愿意解除婚姻关系后,确在为争夺房产或居住权而唇枪舌剑,甚至闹得焦头烂额。对多数当事人而言,房产是婚姻中投资最大的一项财产,在财产分割中无疑是最重要的问题。我国住房法律制度呈现多样性,权属状态包括完全所有权、部分所有权以及承租房屋等。“由于立法体例及技术要求,法律规定必须言简意赅,不可能过于详细。”[3]婚姻法没有针对离婚时的房产处理作出特别规定。新婚姻法实施后,司法解释中属于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夫妻共同生活八年后将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因与新婚姻法相抵触,不再适用。[4]最高人民法院在近几年颁布的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确定了离婚时房产处理的若干规则,其“落脚点都是为解决实际中大量存在的关于房改房等有福利性在内的房屋争议问题”[5],而这些规则在处理纷繁复杂的婚姻房产争议时未免显得捉襟见肘。房产作为一种主要的不动产本身也是物权立法关注的重点,当物权法遭遇婚姻法,其中似乎呈现出若干矛盾与不甚清晰之处。 ...
没有结婚证,同居10年和同居1年性质上都是一样的,属于非婚同居。为他生儿育女,对于儿女来说,就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在生活中可能会受到一些人的歧视,但在法律上,他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
上海地区存在不少公有承租房,公房内通常存在好几个户口,平时大家相安无事,一旦遇到动迁或者购买产权的时候,纠纷就出现了,那么对于有些知青回沪户口在内,或者为了亲戚子女上学挂户口的情况,动迁他们是否有份?如果想买下产权是否一定需要他们同意呢? ...
我奶奶的房子是很早国家动迁时分的租赁房,动迁协议书上这件房子有我奶奶、爷爷和我的名字,但是后来我结婚把户口从那间动迁房里迁了出来,请问钟涛律师,这个房子我还有没有居住权呢?没有我的同意爷爷能把房子买下产权吗? ...
售后公房产权上只有我爸我妈和我的名字,表弟户口在里面请问他有居住权吗?我们家位于浦东新区上南路,属于售后公房,产权上只有我爸我妈和我的名字,表弟户口在里面请问他有居住权吗?还有如果他不肯把户口迁走,可以要求强迁吗?还有他的户口一直挂着会有什么后遗症吗?...
公房的话,有户口就有居住权吗?并不是有户口就一定有居住权,生活中存在很多空挂户口的情况,也有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人空挂户口的案例 ...
公房有户口就有居住权吗钟涛律师按: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人的身份关系密切关联。特别是在上海公有租赁房屋中,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法院关于居住权如何统一判决没有明文规定,只是设计不同案件,由法官定夺。 下面钟涛律师结合案例,分析居住权和户口的关系。 ...
首先,你虽然获得了绿卡,但只是获得了移民资格或永久居住权,并没有加入加拿大的国籍,因此,其仍具有中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在国内所能享有的权利,你仍然享有,并不影响其因国内的房屋动迁而获得补偿的权利。...
在上海地区,存在大量的公有住房,不少上海人依然几辈人挤在公房内居住,也要一些人搬出公房,在外买房、借房居住。老公房一般由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居住。那么当承租人想买下公房产权,或者已经买下产权,但是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上并没有户口人全部签字,合同是否有效呢?其他户口再公房内,但是早已经不在此居住的人是否还有居住权呢?...
加入外国国籍之后公房承租权、居住权是否自动丧失. 本案中系争房屋为拆迁安置分配所得房屋,并非国家福利分房,根据当时的拆迁协议及住房调配单显示,被安置人只有被告1和原告,因而有权签订公房买卖合同的只有被告1和原告,原告从未放弃过自己对系争房屋所享有之权益,因而被告1和被告2串通与被告3所签订之公房买卖合同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系争房屋压根跟被告2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公房承租户名的变更,一直是市民比较的关心的一个问题。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承租户名变更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三)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十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公房内空挂户口,可以起诉到法院确认无居住权-刘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