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没有户口依然享有居住权起诉排除妨害胜诉案例...
【私房拆迁】房子拆迁怎样分割动迁款?根据我国法律,私房拆迁属于产权人获得,和同住人其实关系不大。如果产权人已经去世,那么主要权益就归继承人所有。其他不是继承人的同住人,仅仅享有居住权,不能够参与动迁分割以及购房拆迁安置房,如果需要补偿,也是对居住权的补偿为限。 ...
【离婚后户口】离婚后户口还在公房是否有居住权,有权分割动迁款吗? ...
【同住人条件】同住人认定条件?他处有房是否丧失公房居住权? ...
【空挂户口】迁入户口后空挂户口是否享有居住权?有权分割动迁款吗? ...
【居住权丧失?】若原始受配人长期不居住在系争公房,是否自动丧失公房居住权? ...
【同住人资格】公有承租房居住权确认,同住人资格如何确定? ...
【公房居住权】外孙女户口位于公房并不享有居住权...
钟涛律师按,这是钟涛律师办理的又一起确认空挂户口人员不享有居住权的成功案例,案件经历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全面支持钟涛律师提出的观点,空挂户口人员不享有公房居住权。 ...
居住权纠纷中的权利冲突 目前居住权还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权利,它的界限和范围尚不明确,这就导致一处房屋内如果有多个居住权的话,它们的权利范围会发生重叠,也就可能发生矛盾冲突—— ...
我在售后公房拥有居住权,所有权人是否可以在他处购买或租赁房屋(写所有权人的名字)然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腾房? 如果可以,如何买的房子是所有权人的名字,日后官司是不是更难打。如果是租赁房,所有权人不提供房租,房东要赶我走,怎么办? 法院判处腾房的标准是什么?...
售后公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不影响原同住人的居住权...
售后公房买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不影响原受配人的居住权 案件委托钟涛律师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对此套房屋享有居住权,后续,通过调解,由爷爷出资购买下了李某的居住权,李某对此比较满意。 ...
公房居住权纠纷的处理 居住权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乃至许多规范性文件中都广泛出现,但其内涵如何,法律并未给出明确定义。在《物权法》草案中曾有规定:居住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但在最终生效的《物权法》中则删去了这一条款。笔者认为,“居住权”的概念具有民事权利和人权的双重属性,从民事角度而言,“居住权”滥觞于古罗马法,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房屋进行居住的权利,是人役权的一种;从人权的角度而言,居住权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发表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住房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物质基础,各国政府均应予以保障。 ...
公房确认居住权纠纷——民事起诉状原告认为自己对争议房屋享有居住权。理由如下,首先,原告的户籍在该房屋内。其次,原告从出生之日起就一直在该房内居住,又,原告多年来一直负担此房的租金等费用,且原告在外也没有住房,故按照公房相关政策,原告应为此公房的共居人,对该公房享有居住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变卦后,如何确定新承租人影响到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有优先承租权;若共同居住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无共同居住人的有本市常住户口原承租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据此可知,公有居住房屋新承租人的确定中,本市常住户口这一条件具有决定性作用。共同居住人有本市常住户口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需让位于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原承租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
公有住房出售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由于临时以来我国城镇职工收入普遍不高,国家就通过以相对低廉的价格出售公有住房,并且依照职工的工龄、职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折价。由于我国公有住房出售转为产权具有特殊性,产权人只有在确保非产权人的同住人的居住权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才干对房屋行使占有、收益、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如果未经同住人同意,产权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那同住人可能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认为买卖合同虽有效但不能侵犯其居住权利,因而拒绝迁出房屋(某些法院有判例驳回了买受人要求同住人迁出房屋的请求)买受人取得房屋的产权后能不能对抗同住人的居住权?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认为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力以及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同住人只能向出卖人主张居住权,或者要求分割出卖人取得的房款(作为对其丧失居住权的弥补)而无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拒绝迁出房屋。 ...
离婚诉讼中居住权相关问题探析 作者:王庆刘小云谭必荣发布时间:2008-01-15 “居住权”相关法律规定  ...
一是动迁房屋是公房的情形。按照公房管理以及动拆迁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公房动迁安置首先要确定应安置人口。所谓应安置人口是指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所认定的拆迁房屋内应当给予安置的人员。公房动迁的应安置人口一般为公房承租人和同住人。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房凭证中所载明的人。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实际操作中,承租人作为被拆迁房屋居住权代表,按照法律规定与动拆迁单位签订《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需要指出的是,公房的动拆迁安置补偿是对承租人和同住人居住权利的补偿,承租人和同住人在动迁款分割中的地位基本等同;承租人有代表同住人签订协议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同住人对取得安置房屋的产权或货币安置款份额权利的丧失,承租人更不具有高于同住人的特权,不能依其意愿随意分割安置补偿款或房屋。具体分割安置补偿款或房屋时,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承租人或同住人老、病、残、困等多方面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