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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公房户口而引起的居住权纠纷

时间:2011-10-22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 房产律师点击:

原告没有居住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教导我不要趋炎附势,古语。这样的人,虽然面面俱到,往往活的很累。但是如果另一个极端,每日长吁短叹,也是不可取的两个极端的人在现今的社会少么?

公房户口而引起的居住权纠纷

 

李某是知青回沪子女。1997年的时候,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是表兄弟二人。原告和奶奶吕某,共同居住在本市某二村的一套共有住房内。当时的承租人是奶奶,户口包括了原告和奶奶吕某。当时,由于考虑到外孙李某户口回上海的问题,吕某通过家庭会议,决定同意原告李某户口迁进这个房子中。几年后,李某独自在上海租房工作、生活。

承租人变卦为了原告张某。2008年,2006年的奶奶吕某去世。原告想把这公房的产权买下,产权人登记为自己一个人,而遭到原告的反对。原告提出要求作为房屋共有人,一起出资购买这套房屋。

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原告找到本律师后。诉讼请求是原告李某没有居住权。庭审中,原告辩称自己是公房的户籍人口,所以享有居住权,如果购买自己也有一半的产权。

并且原告也从未在系争房屋中居住。户口只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手段,本律师提出的观点是原告奶奶吕某当初是出于协助外孙落户口的目的而让原告户口落户到系争房屋中。原告自己及奶奶吕某根本没有给原告居住该房屋的意思表示。不必然导致对于房屋的居住权。房屋居住权属于不动产的用益物权,民法范畴,和户口管理制度完全是不同领域。而且,原告在本市多年有地方居住生活,根本没有人剥夺过他居住权利。故而,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没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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