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1年3月,年过六旬的原告宋某找到上海房地产律师,向上海房地产律师诉说了现在苦衷。孙某系宋某的外甥女,宋某早在80年代初即通过原私房动迁分配了本市某路某号公房,宋某及宿女一家三口的户口也随即迁入该公房内。90年代初,孙某母亲向原告提出要求将原告户口迁入宋某承租的公房内,原告宋某考虑到亲属关系,同意将孙某户口迁入,当时孙某年仅15岁,并未来上海居住,仍与其父母居住在杭州。1996年孙某来沪打工,但一直居住在工作单位,也并未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现孙某已经在上海结婚生子,并购买了自己的产权房屋,原告要求其将空挂的户口迁出,孙某始终拒绝。现宋某想购买公房产权或出售均无法进行,无奈寻求律师的协助。
上海房地产律师听了宋某的介绍后,耐心为其分析他实际情况:一是户口迁出问题不能诉讼解决,目前孙某不肯迁出无非是考虑到日后动迁的利益;二是虽然其未实际居住,但户口在公房内,宋某欲购买公房转产权或出售使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一定障碍。鉴于以上原因,上海房地产律师建议,应该通过诉讼明确其在公房内不享有居住权,同时也确认了其不是同住人的事实,为日后公房转产权扫除障碍。宋某历来不知道可以通过诉讼来确认无居住权,听到这样的法律意见,心里十分高兴。故同意上海房地产律师的建议,立即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孙某在本市某路某号公房内没有居住使用权。
庭审中,原告称,原告系享受知青返沪政策迁入户口至系争房屋的并且也想在房屋内居住,但是原告居住了三个月左右被原告赶出家门,自愿入住单位宿舍的因此,原告对房屋是享有居住权的
法庭争辩环节,上海房地产律师围绕案件焦点,即被告是否为房屋共同居住人、否享有居住权发表了关键性的争辩意见:
一、原告户籍虽在系争房屋,但并未实际居住满一年。
二、原告现他处有产权房屋,亦不属于居住困难。
综上两点,原告不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对房屋不享有居住权。
法院判决】法院最终采用了上海房地产律师的意见,判决原告在本市某路某号公房内没有居住使用权。
. TAG: 售后公房 产权问题 诉讼时效 主张权利 份额大小 房产律师 上海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