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临终送公房,这份遗嘱有效吗?日前,为争一套公房而起纠纷的兄弟俩给编辑打来电话咨询,为此记者进行了采访。弟弟:公有住房应由我继续承租弟弟小赵在电话中称:自己从1978年开始户口就调进了济南市天桥区,老父临终送公房,这份遗嘱有效吗?日前,为争一套公房而起纠纷的兄弟俩给编辑打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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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从1978年开始户口就调进了济南市天桥区,同父亲赵某一起居住在父亲单位分配的单室公有住房中,直至自己成家立业。1995年自己与妻子离婚后,自己房子被判给前妻和孩子所有,之后自己的户口又落回到父亲赵某的户口上,并共同居住在公房中多年。由于哥哥一直在农村生活,父亲一直觉得对不起哥哥,于是临终前立下遗嘱将此公房留给了哥哥大赵。父亲去世后大赵拿着遗嘱向我索房,无奈中我同意从父亲的丧葬费中一次性支付给大赵7000元来换取遗嘱,但安葬完父亲后哥哥居然反悔,又索要10000元,否则将把自己赶出房子。小赵觉得自己随父居住多年,这套公房应由自己继续承租,他想知道自己能不能和哥哥打官司,争取这套房子的承租权。
哥哥:遗嘱房屋该归我
对此哥哥大赵在接受记者采访中说,1978年父亲赵某退休,按当时的政策,弟弟小赵以“接班”的方式从农村来到父亲的单位上班,落了户口并住在了城里的房子里,可以说是跟着父亲享福,而自己却在乡下受苦。父亲一直觉得对自己心中有愧,没有给这个儿子多少实惠,就表示去世后将会把房子留给自己,生病期间立下了遗嘱。但弟弟却几次三番地在父亲面前中伤自己,希望父亲收回遗嘱不把房子留给自己,所以自己选择了经济补偿的方法。
公房承租人死亡共同居住人续租
那么这份遗嘱有效吗,此房应由谁承租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的周桂华律师,周律师认为,首先明确一点,公房承租与私房承租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
公房承租权不能继承
其次,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利,公民仅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根据《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他人无权利继承。
拆迁款非遗产 受益人有条件
第三,公房的承租权不能继承,同样因为公房拆迁所得的款项也不能算做遗产。但是案件都有它的特殊性,还需具体分析。在房屋有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情况下,如果拆迁款在承租人去世前就发放下来,其中一半就应属于承租人,其可自由支配,买房或去租房。承租人去世后,这一半拆迁款作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子女们有权利继承;如果拆迁款在承租人去世后发放下来,那么全部拆迁款就应当归属其他共同居住人,别人无权利继承。
本案:公房归小赵承租
就本案而言,此房屋的产权单位已破产,现由房产局进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原同住之亲属有常住户口又确无住房者,可以承租。小赵符合此条件,对于赵某立下的遗嘱,因争议房屋属于公房,不涉及继承问题,因此赵某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