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地区,售后公房的纠纷越来越多,主要集中同住人和承租人之间,对此类纠纷的解决还细分为按照94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的纠纷和95年之后购买的售后公房的纠纷。由于法律的滞后,上海市1994年房改房产权人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随着1995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的颁布,95年之后的房改房均应由承租人及同住成年人签署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以确定产权人。
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94方案购买的公房有很大的特殊性:
1、上海市从九四年开始房改,我国《房地产管理法》是九五年生效的。当时的政策规定房地产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员协商将某位成员的名字写在房地产权证上。
2、后由于关于售后公房的纠纷日益增多,上海市高院在九六年出具了审理该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凡是按照九四方案(通常说按照第一次房改方案)购买的公房,虽然房地产权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只要其他的家庭成员在当时也具备购房资格的,如果主张房屋共有的,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如果是按照94方案购买房屋的话,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若是按照95、96方案的,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根据上海高院对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处理意见规定:
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综上,对于按照94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同住人可通过起诉要求确权解决房屋共有权的问题;对于95方案后(包括95方案)的售后公房纠纷,多集中在购买公房协议上。对于95方案后(包括95方案)的售后公房纠纷,多集中在购买公房协议上。因该协议发生纠纷的,可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协议无效来保护同住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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