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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到期致酒店无法经营 一市民被判返还承包费3万_我的网站

时间:2011-10-27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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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到期致酒店无法经营 一市民被判返还承包费3万元
    青岛财经日报日期2006-12-07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本报讯(记者杨志坚)一市民承包下酒店,经营不久,即遭遇房东未及时办理完成工商营业执照续期的问题,致使酒店无法继续营业……无奈之下,该市民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酒店租赁合同;返还租金3万元及违约金1.5万元。日前,市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2005年3月16日,市民张某授权于某与贾某签订酒店租赁合同,约定贾某租赁张某拥有的位于我市东海路的某酒店,经营期限自2005年4月8日至2009年4月7日。同日,贾某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租金6万元。2005年10月6日,该酒店的营业执照到期。营业执照过期后,张某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续期,但因张某提交的房产证明不合要求,直至贾某到法院起诉时张某仍未完成营业执照的续期。
    法院审理认为,贾某、张某签订的合同名为酒店租赁合同,实际双方系承包经营合同关系。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及承包合同的性质,张某应向贾某提供证照齐备且能够合法经营的酒店,贾某应向张某交纳相应的承包费,而营业执照作为一个经营实体合法存在的凭证,是其进行一切经营活动的基础,故张某要提供一个能合法经营的酒店,就应当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而张某在酒店的营业执照到期后未能办理续期,直至贾某起诉时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使酒店失去了一切经营活动的基础,双方的合同也失去了继续履行的基础,故张某的这种行为已构成违约,贾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承包费作为对价,在张某不能提供合法经营的酒店时,其即无权再向贾某收取,由于贾某已经预交一年的承包费6万元,张某应当退还自营业执照到期之日即2005年10月7日至2006年4月7日的承包费三万元;对于贾某的违约金要求,由于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故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贾某与张某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张某向贾某返还承包费3万元;驳回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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