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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两用楼竟然不办公 律师提醒,业主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附图片) 南国城报2008-08-28 本报记者陈小萍 律师说房 覃女士打算将她在凤岭某商住小区的一套房子出租,招租广告打出去不久,便引来了租客黄先生。黄先生表示,他租下这套房并不打算用来居住,因为这个小区靠近航洋国际城,适合作办公室,所以提出以办公为租赁目的,同时要求以该处地址办理营业执照。 覃女士当初购买这套房子时,曾确认这是商住两用楼,于是她便答应了黄先生的要求。不过,让覃女士没想到的是,纠纷也由此而起。 纠纷 住宅楼不能办理营业执照 覃女士和租客谈妥之后,便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覃女士将这套房子出租给黄先生,每月收取2600元的租金,同时,还在合同约定该房屋的租赁用途作办公使用。但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后,黄先生去办理营业执照时,却被告知这套房屋的使用用途为住宅,不能办理营业执照。 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就没有办法作办公使用。黄先生向覃女士提出退租,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黄先生表示,当初租房本来就是为了办公,之所以租下覃女士这套房,主要是看中其是商住楼,并且房东承诺能办理营业执照。但实际上这套房子是住宅,不能作办公使用。黄先生认为房东有故意欺诈嫌疑,且构成违约,所以要求退租,并由房东来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支付违约金。 覃女士却觉得委屈,她认为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不能成为退租的理由,并且租赁房屋的用途并不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据此解除租赁合同。覃女士认为,这栋楼本身是商住楼,即使办不了营业执照,还是可以继续办公,所以不同意退租,而且租户提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覃女士更是表示无法接受。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最后陷入僵局。 律师 租客有权解除合同 国海律师事务所黄律师表示,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有对于租赁房屋用途的约定。案例中,租客黄先生已明确向覃女士提出,租赁该房屋的目的是用于办公,并且双方也在合同当中进行了明确约定。尽管租赁房屋的用途并不是租赁合同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条款,但租赁用途在很大程度上确定了租赁合同的目的。 根据租房目的的不同,承租人有可能会选择不同地段、不同大小以及不同楼层的房屋。如果在签约时明知无法实现自己需要的用途,承租人很有可能就不会选择这套房子。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为当事人一方原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租客黄先生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属于正当行为。 至于双方的违约责任,覃女士的购房合同上记录的房屋性质是住宅,不能用作办公经营,不管是房东还是租客,都应该知道该房不能办理营业执照,也不能用以办公经营,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所产生的损失双方都有责任,双方应当协商合理分担。 提醒 业主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若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如果覃女士和租客要将住宅作为商用的业主,必须征得房屋周围业主同意。否则,业主与该居住区的物业和业主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他们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可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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