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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涛律师解答出租人房东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定情形条件

时间:2009-11-7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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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涛律师解答出租人房东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定情形条件

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的情况 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出了以上的情况之外,出租人不能解除租赁合同,即使买卖,或者主动违约,赔偿金也不可以,承租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房东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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